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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本案並不該當任何違規行為構成要件,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之信件回文雖有挑釁意味,但尚難認定其為謾罵或侮辱他人之用語, 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若檢舉人不願再收到對方信件或水球可設對方為壞人。 另亦勸被檢舉人於回信時應注意用詞,勿激起他人之反感。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9/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