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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ruga1ex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 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決 更改被檢舉人 ruga1ex 帳號為 RUga1Ex,以供區別。 判決理由:   同上。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10/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