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證據不合格式,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
備忘錄,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本案證
據不合格式,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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