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相似ID違規應由權益受損之本人親自提出檢舉,不得由他人代為檢舉。故本
案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故意或過失註冊
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相似ID應由權
益受損之本人親自檢舉,本案由他人代為檢舉,不合規定,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7/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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