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C1C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故判決更改被檢舉人 C1C 帳號為 c1c,以資區別。
簡附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C1C 所註冊之相似帳號,與檢舉人之帳
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困難,故將其帳號更改為 c1c。
法務 ricecake 200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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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懂 妳不是喜新厭舊 是我 沒有 陪在妳身邊當你寂寞時候
別再看著我說著你愛過 別太傷痛 我不難過 這不算什麼
只是為什麼 眼淚 會流 我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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