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本案並無該當任何違規行為構成要件,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所檢舉之名片檔為控制碼,並非特意指稱任何特定人士,他人也難以
由名片檔之資訊知其所指何人,故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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