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lifeowata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
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禁止其使用被檢舉之簽名檔,如有再犯將加重
處分。
判決理由:
依本板第1499篇判例,"原則上,簽名檔應視為文章之一部分,若文章之簽名
檔內容不當時,應由板主認定其是否違反看板違規行為而處理,本院所認定之不當
簽名檔之編輯,必須具備其屬個人資訊設定之性質。即至少被檢舉人有在大量文章
中使用該不當名片檔之情形(即慣用之簽名檔),方可認定處置,於文章末隨便編輯
之簽名檔,並非本院所認定管轄之簽名檔。"
本案被檢舉人 lifeowata ,依證據觀之,其在各板大量文章中使用不當簽名檔
,已該當此判例之構成要件,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禁止其使用被檢舉之簽名
檔,如有再犯將加重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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