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amicat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其名片檔。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amicat 於暱稱及名片中所指稱之 X與F 初看雖無法與檢舉人 Xeonling
之帳號做連結,然被檢舉人於名片檔最後附上之文字與連結
"把人搞下台,後續還搞小把戲,看不下去了,圖參:http://0rz.tw/7f46S "
,而於連結中觀之,並使用查詢作者功能查詢只有檢舉人 Xeonling 之帳號符合該查詢,
因此足以認定 amicat 於名片檔中所稱之 X 為檢舉人本身無誤,故予以 amicat
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其於三日內更改名片檔。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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