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piercachen 於水球紀錄中騷擾使用者,雖程度未達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但仍造成檢舉人之困擾,故予以警告一次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piercachen 於水球中使用之字眼與數量,法務認為其並非為社會通念所認
為之謾罵他人之用語,未達該當毀謗 謾罵 侮辱他人之要件,但仍屬不當,今次判決警告
一次。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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