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人
、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
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故本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apapa 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
之,而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之部
分。故予以駁回。
另相關檢舉人 asgard1991 申訴與此案相同一併處理。
再次強調,檢舉人請特別注意證據文之發表格式,唯有正確之格式方能方便
法務查證事實並作出適當之處罰。
再查被檢舉人 g1obetk、seria1hou、PAKKEl 皆已受砍除ID之處分,本案就
此結案。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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