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giffen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giffen 於信件中,確實含有謾罵侮辱他人之字眼,
"操""媽的"依照社會一般通念觀之,的確對檢舉人造成污辱。
該當本違規行為之處罰要件,故予以一張罰單之處分。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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