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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oxymoron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但所指稱之對象並非特定("元智"兩字之見解見仁見智),本案決定判 予以警告一次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其暱稱及名片檔。 判決理由: 同上。若有相關人仕能提出證明被檢舉人之名片檔,所指為何事抑或是針對何人, 法務將立刻給予罰單與停權之處分。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