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amicat1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其暱稱及名片檔。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amicat1 於暱稱及名片中所指稱之 X 初看雖無法與檢舉人 Xeonling 之帳
號做連結,然觀其名片檔中之這段文字
"amicat的ID(請至主選單按shift+s) 打入;Violation 搜尋第8682篇
既然X有本事檢舉與公開判決,當然就是要公告事實讓人看我受到的委屈和原名片檔"
,而於檢舉板中使用功能查詢,只有檢舉人 Xeonling 之帳號符合該查詢,因此足以認定
於暱稱及名片檔中所稱之 X 為檢舉人 Xeonling ,故予以 amicat1罰單一張之處分,並
限其於三日內更改暱稱及名片檔。
最後敬告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網路糾紛請保持禮貌與尊重之基本原則,自重。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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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34.158 (05/17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