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規定,本案不具有任何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
,故判決無理由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feelingQ 提出 b6不當使用暱稱 一事之檢舉。
經查 b6 已將其暱稱更改,且目前並無法連結其暱稱所指稱為何人事物,
並未該當任何違規要件。
故予以駁回。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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