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b6 與 amicat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名片檔。另經查 amicat 為累犯,
加重處以罰單三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b6 與 amicat 於暱稱及名片中所指稱之 F 初看雖無法
與檢舉人 feelingQ 之帳號做連結,然其兩人於名片檔中提供之訊息可輕易
透過查詢作者功能查詢得之所指為何人。
而結果只有檢舉人 feelingQ 之帳號符合該查詢,因此足以認定 b6 與 amicat
於名片檔中所稱之 F 為被檢舉人 feelingQ ,故各予以罰單一張及三張之處分,
並限其於三日內更改名片檔。
再次敬告被檢舉人,無論藉由何種方式散佈他人資訊或是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皆屬違法,輕則傷害他人身心,重則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希望被檢舉人自重。
尤其 amicat 似乎是慣犯,若屢勸不聽未來將處砍除ID之處分,希望您能即刻更改
並不再犯。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