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這個案件,我們無法判決。
第一:檢舉文必須要附確切真實之證據,您不小心手誤按成刪除,以致於無法提出證據
,關於這點我們實在無能為力。
第二:我們法務群並沒有權利直接調閱站上使用者之水球紀錄,一方面侵犯隱私權,另
一方面本站也沒有任何相關法規賦予我們有此權利。
第三:您這個案件所提到之被檢舉人已經是累犯,站上已經有不少人受其騷擾,但能確
實提出證據者少。若未來您再受其騷擾請務必確實保留證據,我們才能給予被檢
舉人適當之處分。
最後,若檢舉人已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信件或水球,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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