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人
、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
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故本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John7 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方式為之。
正確之檢舉文格式必須有兩篇,請檢舉人察閱置底板規後再行發文。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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