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iptt2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
之規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並限於三日內更改其簽名檔並重新編輯刪除
相關簽名檔之文章。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iptt2 於簽名檔中包含之內容與連結,含有F7之個人資料與不當連結,
限三日內修改所有相關文章並更改簽名檔,今處罰單一張之處分,若無悔意未來再犯
將直接處以砍除ID之處分。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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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34.158 (05/22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