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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決更改被檢 舉人 VOTlO77 帳號為 VoTLo77,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5/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