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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 nakururu5566 並未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由外觀上辨認不可能有誤認之情形。 相似ID部分判決無罪。 判決理由: 判決理由同上。另本案經查被檢舉人 nakururu5566 確有意圖使用相同之暱稱,造成 檢舉人困擾之行為,判決警告一次。被檢舉人請於三日內更改其暱稱。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