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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 timlll2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且上站次數未達十次, 判決砍除ID之處分。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且上站次數未達十次,甚至有故意引起原使用者被誤會之企圖,惡性重大, 直接處以砍除ID之處分。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 ※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34.158 (06/16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