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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 本案經法務群決定,由於檢舉人之文章不符版規第三條,過往也沒有使用他人證據文 引以為據之判例,若開此例將有所不妥。為維護本院發文之嚴格與確實之標準,此案駁回 ,維持原判不予受理。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