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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 ,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屬於違規行為。 故給予罰單一張之處分,並請被檢舉人於一週內刪除侵權圖文。 判決理由:   本案中,被檢舉人 amicat 未經檢舉人(作者) 同意或授權,使用檢舉人所設計 之圖案,從檢舉人所附上之創作出處與被檢舉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使用的證據觀之,可認 定被檢舉人符合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 其他形式之要件。若被檢舉人欲使用他人之作品,應先取得原作之同意。並敬告所有批踢 踢實業坊使用者,於虛擬網路空間中務必尊重著作權人之智慧財產權,以免負上民事侵權 責任。 將兩人之作品重新使用編輯模式觀之,被檢舉人之圖案與檢舉人之設計十分雷同,除 小地方之色碼編輯與文字修改,其餘皆相同。敬告各位使用者,若欲使用或修改他人之作 品,務必事先告知作者,以免受罰。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