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檢舉人
、被檢舉人、檢舉事由與證據,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
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故本院裁定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本案中,檢舉人 girle 未依本板檢舉規範所制定之以「轉錄證據」方式為
之,而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之部
分。故予以駁回。
本案證據文並非直接由系統紀錄之水球紀錄作為證據,請各位檢舉人提出檢舉
時,在自己信箱中的郵件列表按下大寫X轉錄過來即可。非"系統紀錄"之證據不予
受理。另外本案檢舉人使用之標題並不當,未來請不要再犯相同錯誤。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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