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決更改被檢
舉人 ca1mdownplz 帳號為 CA1mDoWnpLz,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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