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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amicat 於暱稱中用詞不當,雖程度未達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但仍造成相關人仕心理之傷害,故予以警告一次 請於三日內更改暱稱,三日後暱稱未改或是之後又再改回不妥之暱稱,將直接予以 罰單處分。 判決理由: 理由同上,另查 amicat 其他相關過往違規經判決後並未有所行為,請 amicat 三日內 來信至 alanmax 站內信箱加以說明。否則法務將開始主動清查貴使用者之過往相關違規 事項並予以重罰。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7/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 ※ 編輯: alanmax 來自: 203.121.234.158 (07/01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