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amicat 於暱稱中用詞不當,雖程度未達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但仍造成相關人仕心理之傷害,故予以警告一次
請於三日內更改暱稱,三日後暱稱未改或是之後又再改回不妥之暱稱,將直接予以
罰單處分。
判決理由:
理由同上,另查 amicat 其他相關過往違規經判決後並未有所行為,請 amicat 三日內
來信至 alanmax 站內信箱加以說明。否則法務將開始主動清查貴使用者之過往相關違規
事項並予以重罰。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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