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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使用者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又查此ID為剛註冊 上站次數低於十次且尚未通過認證,直接處以砍除ID之處分。 判決理由: 理由同上。另該IP位置將列入紀錄,請惡意使用者自重。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6/2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21.23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