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NTUSTKNlGHT 並未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且外觀上並不至於有誤認之虞,法務認為無更改之必要。
判決理由:
理由同上。但若檢舉人有相關被檢舉人惡意騷擾之證據,請額外附上,法務將視情事
另作判決。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