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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NTUSTKNlGHT 並未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故意或過失 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且外觀上並不至於有誤認之虞,法務認為無更改之必要。 判決理由: 理由同上。但若檢舉人有相關被檢舉人惡意騷擾之證據,請額外附上,法務將視情事 另作判決。 實習法務 alanmax 2008/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