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被檢舉人 VCVC 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判決理由:
被檢舉人 VCVC 於水球中以"狗" "畜牲"指稱他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言
足以認定其為侮辱他人之用語,故予以罰單一張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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