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wi1dcat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
項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且上站次數未達十次,判決砍除ID之處分。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且上站次數未達十次也尚未通過認證,直接處以砍除ID之處分。
法務 brainfighter 200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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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6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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