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使用者 SystemLP 已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故判
決罰單一張之處分,並更改被檢舉人 SystemLP 帳號為 SYSTEMlp,以資區別。
判決理由:
由檢舉人所附證據觀之,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之帳號於外觀上容易造成辨認之
困難,故更改其帳號。
法務 brainfighter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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