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
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
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