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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DiChi (......)》之銘言: : 恩 先敘述一下情況好了 : 一個姊姊的事情啦 : 她跟他老公結婚一年以後 : 小寶寶也出生了 : 他老公會打他 次數不多 那個姊姊也沒有去驗傷 : 睡覺睡到半夜的時候 會捏那個姊姊 還會踹他下床 : 長期下來讓那個姊姊精神狀況變得很不好 : 很害怕 很不安 沒辦法好好生活 : 那個姊姊就離開了 : 現在的情況是女生想要離婚 男生不願意 : 男生會故意找理由要女生回家裡去看小孩子 : 每次回去都還一直拍照 拍那個姊姊 不知道是什麼用意 : 現在能怎麼辦 沒辦法離婚? 因為沒有家暴證據 : 總不能要那個姊姊回家去 誰知道下次會不會死人? : 又不能這樣一直耗著 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 : 能幫助她的? 來PO一下民法裡有關離婚的規定好了: 1052~~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 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以上1052條中的要件無法符合,不妨回頭審視原PO姐姐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否為有效 的婚姻。如果能證明此樁婚姻自始無效,那就不用擔心要怎麼讓對方簽字離婚的問題。 去年還是前年的報紙寫著,結婚二十多年的夫妻(還有兒女),因丈夫外遇想離婚,翻出 了以前的陸海空軍刑法還是什麼類似的軍法,法條中規定軍人結婚應向長官及所屬單位 報備並核准(當時例子裡丈夫為職業軍人),但是夫妻結婚當時並沒有報備,故此樁婚姻 被判定為無效。(我知道這對於妻子這方很不公平,好不容易把孩子拉拔長大了卻面臨這 種難堪的情況,但的確有這樣子的冷僻法條存在,且被負心丈夫請來的律師援引,此案 一見報,陸續有幾個淚似的案例被判婚姻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9.197
bowlbell: 專業的來了 06/27 16:13
handsome5566:頸噓 06/27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