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VON (小聲說愛妳)
看板Wanted
標題Re: [問題] 如果發生這種事
時間Thu Aug 20 10:22: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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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法條不是藉口
法理情 還是情理法
一直是個喋喋不休的話題
情應該擺在法前面 還是法後面
要是我是男生....
我會覺得我愛這個人 這個人是直的跟我攜手一生的伴侶
就算他又盲又啞 又不能走動
那又何仿? 只要我心中知道我愛她 甚至他愛我
甚至未來 都有可能會有藥醫
我只要心中有你 那就好了...
重大不治之惡疾
足不足以構成離婚的藉口
這實在是一個很好的問題
像昨天我們老師在課堂上講
法院 是勸合不勸離
這也是華人地區的一個常態
重大不治之惡疾
似乎有點始亂終棄的感覺
說句難聽一點的...
你合意性交的很爽.....
然後過一陣子聽到老婆(女友)生重病了...
就要分手或離婚
這讓女生情何以堪.............
結論:1052I7 真該修一修了... 重大不治之惡疾真不該列在法定離婚事由裡面
至於只是平常的男女朋友我也覺得不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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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鞭太用力~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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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9.60.30
推 dreammoon30:版規六 西斯話題 請修改用句 08/20 10:24
→ jieing:===============你的錯字真的該修一修了================= 08/20 10:24
→ deepdish:我怎麼記得法院都是勸離不勸合.. 08/20 10:25
※ 編輯: RAVON 來自: 219.69.60.30 (08/20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