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osen:站長要上班 下班粉累的 不要為難他了.. 211.23.101.70 12/16 09:38
※ 引述《lightmoon (夜行光月)》之銘言:
: 如果檢舉制度是一定要存在的,那加上附上rp證明(雖然還是會被有心人濫用)
: 或者附上檢舉人id以示負責之類的,會不會比較好?但前提是如果檢舉制度一定要存在的情況下
如果說檢舉時要附上RP
制度照舊 也就是檢舉人次到達即列為退學名單
RP做為存底 如果有人想要上訴的
此時以RP作為判斷依據
如果發現確實是小白亂檢舉
恢復其帳號並處罰亂檢舉的ID
不知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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