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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不對人,請不要針對我。 這篇文章是在說外掛的定義,而非外掛本身,應該沒有違反版規吧。 qq" 外掛:一切遊戲本來沒有的就是外掛。 個人認為外掛又分: 1.違反Blizzard公司規定且影響該公司利益 2.違反Blizzard公司規定且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 3.違反Blizzard公司規定但無影響該公司利益或其他使用者權益 4.無違反Blizzard公司規定 5.無違反Blizzard公司規定,但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 那個改cd-key程式(屬第3類),是外掛,也違反了Blizzard公司的規定, 但純粹「改cd-key」,並不會「危害其他使用者」,「抓cd-key(屬第1、2類)」才會。 懶人包,如果說的是純粹連PvPGN的,那麼應該是不違法的, 因為只修改了機碼,沒有修改遊戲目錄下的檔案。(屬第3類) 換字型:違反Blizzard公司的規定。(屬第3類) 免光碟:違反Blizzard公司的規定。(屬第1類) 顯示血條:Blizzard既已認同AutoKey的合法性,本功能應屬合法。(屬第4類) 開圖、更名……:那個作者的東西都屬第5類,所以網頁才能大搖大擺存活到今天。 po完之後才發現,版規E-1說的是「散佈」,B-8已經說了不準討論「所有」外掛。 所以趕快在開頭第二行加了一句話 XD -- 以下為簽名檔,不準備討論。 PvPGN:官司沒打贏的樣子,所以基本上是不違法的。違法的部份在於用學網頻寬架伺服器 但其實如果講的出一個名目,例如:「觀察高負載下的伺服器運作」,上面的同 意也就過得去。 有的人會有疑問,PvPGN不檢查序號為什麼不違法, 那是因為PvPGN不營利,也沒有修改到Blizzard公司的設定,所以PvPGN本身是合法的。 違法的部分在於,用盜版cd-key連PvPGN的「使用者」。 PvPGN的存在就像LanCraft、Hamachi、GGC一樣。 就像BT、eMule一樣,平台本身是合法的,違法的部分在於「使用者」分享的檔案不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62.121 ※ 編輯: gt6174 來自: 59.117.62.121 (10/29 20:12)
GIGIMEI:你的簽名檔也超過七行了吧 XD 140.135.30.137 10/29 20:13
SuperLuffy:所以可以大聲討論PvPGN吧?XDD我討論了 220.139.35.83 10/29 20:15
NEWAZEL:分析的好 61.64.244.166 10/29 20:37
Cycylno:話說我就是那種有很多合法CDKEY的人耶...140.112.241.186 10/29 20:46
Cycylno:那時候全班合買了10個... 男生一起用...140.112.241.186 10/29 20:47
SuperLuffy:改CD應該是第一類吧 原本可以賺兩份錢 220.139.35.83 10/29 20:55
SuperLuffy:打錯 是以cycy大的例子來說 220.139.35.83 10/29 20:55
SuperLuffy:原本可能可以收到20分(?)的 結果只剩下 220.139.35.83 10/29 20:56
SuperLuffy:10份的錢? 220.139.35.83 10/29 20:56
gt6174:那就不能超過10個人一起玩了呀...就跟10台 59.117.62.121 10/29 21:02
gt6174:電腦20個人去用一樣,不會虧呀 59.117.62.121 10/29 21:03
oeccc:這麼說 我買的書 借我朋友看 書商也虧囉 = =125.229.196.107 10/29 21:15
oeccc:還是說 共用者有一個人數限定? 亦或 無上限?125.229.196.107 10/29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