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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C大、U大的意見,寫上一篇的時候確實有些地方沒有想到。 純法律的東西跟戰史版比較沒有關係,我就不佔太多篇幅,只談一下條約失效與單方廢除 的問題。 首先,為了討論方便,我還是按照一般的體例把法律的法效(validity)跟實效 (efficacy)分開。前者指的是抽象的某法律是否還在影響權利義務,後者是指 法律到底還有沒有在執行或是有沒有發揮效用。(有主張區分兩者沒有意義的,不過我 認為在這裡為了討論精確還是分清楚一點比較好) 比如說有些地方還保留著幾百年前的法律,例如「禁止決鬥」之類的。這些法律還是保有 法律的地位,但實際上已經幾乎沒有再用了,這種情形下法律是有法效力(validity),但 沒有實效(efficacy)的。或著就像交通號誌放在那,卻老是有人闖紅燈,這時候不是號誌 本身沒有法律上的意義(被抓了還是要罰錢),只是有人就是不鳥他。 接著把這個觀點放到條約上,一個條約是不是有法律上的效力,跟是否受到遵循兩件事 ,我們先把它分開。在這個觀點下,當兩個國家基於同意接受拘束,簽訂條約後,雙方 原則上就不能單方解除條約或是撤回他的同意,這是指「法效性」而言。一國可以宣布 「老子今天就是不屌你」沒問題,但這不會當然讓他在法律上沒有義務。也就是說,如 果拿到國際法院上,法院通常還是會判這個國家敗訴。只是因為國際法欠缺中央政府執 行法律,所以實效性(efficacy)比較弱而已。 (這也是國際法相較國內法不足的地方,在傳統政治領域[例如安全]表現不佳,但在經濟 文化等領域,國際法跟其他國際建制的成果比較多,這在國際關係觀點上有比較多的討 論,我就不在這裡班門弄斧了。至於國際法有沒有用,我的想法是,近代國際法從1648 誕生以來已經比當初要有效得多,未來如何發展,再觀察看看吧。) 回頭討論馬關條約的廢止問題,C大點出了我之前完全忘掉的地方。一個條約原則上不會 因為單方拒絕履行或是宣布廢止就失去法律上的效力。但是當締約方關係有根本的變化時 ,那就不一定了。這種情形中最典型的就是戰爭。 在19世紀以前,戰爭或是斷絕外交關係,基本上同時也表示著雙方的條約通通作廢。但是 到了19世紀後,開始有一些轉變,國家開始區分不同類的條約而有不同的做法: (現在手上沒資料,靠記憶大略分一下,以下都是條約沒有另外規定的情形) 1.專為了戰爭制定的條約:當然不會失去效力,例如日內瓦公約、聯邦與吉翁的南極條約 2.處分性、確認性條約:這兩種條約通常本意是永久性的,那就不會當然變更。前者像是 割讓土地、後者像是規劃邊界,即使雙方爆發戰爭,通常也不會 影響條約的法律效力。例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亞爾薩斯、洛林 割讓給德國,這類就是處分條約。事後通常要用另一個條約來調 整割讓地的法律地位(拿回母國)。 3.其他政治性條約:通常因為戰爭爆發,根本改變締約的基礎,可能失效。例如C大說的 德蘇互不侵犯條約,當戰爭爆發後條約已經失其意義,就很可能失效 (但就法律上而言德國仍要為了違反條約負責,只要還有人能制裁他) 以上這些分類是19世紀以來比較普遍的情形,但是說真的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見解。 相反的主張或是相反的例子還是很多,所以我也沒有把握下定論,說國府1941年的主張 廢除馬關條約在法律上有什麼效果。 不過事後中日和約的締結,倒是讓這個問題輕鬆很多。反正事後兩國都同意馬關條約無效 了,也甭糾結之前法律效力怎麼樣了。值得一提的是,我今天看了中日和約的文本,該約 是以英文版為準的,而英文版對馬關條約的效力用詞是"null and void",指的應該是「 自始無效」,那馬關條約的失效就不是自1945開始算囉。 僅就以上觀點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66.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27727113.A.865.html
hgt: 那麼自始無效的"始"是從何算起?? 03/30 23:13
iiooiioou: 就當伊藤博文跟李鴻章從來沒去過春帆樓呵呵? 03/30 23:23
iiooiioou: 推 03/30 23:23
whalekame: 等同於我國法中契約「解除」的自始無效嗎? 03/30 23:27
EvoLancer: 不過 國府的對日宣戰佈告 或北洋政府對德宣戰佈告 是講 03/30 23:33
EvoLancer: 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關係者一律廢止 03/30 23:34
yuriaki: 我不認為沒有可靠執行機關的國際間可以談"法效力" 03/30 23:34
yuriaki: 第一「法律的地位」是建築在社會成員的認同上 03/30 23:36
yuriaki: 國際間真有國家願意遵守認同所有的「國際法」? 03/30 23:37
chungrew: 推。但是在1945年沒有中日和約的情況下,法效力如何呢? 03/30 23:38
diablo81321: 等同於我國契約法的「自始無效」沒錯 03/30 23:38
chungrew: 這還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03/30 23:38
yuriaki: 實際上都是挑對己方有利的東西 在實力支持下要他國遵行 03/30 23:38
yuriaki: 這種東西算什麼「法律的地位」 03/30 23:38
chungrew: p大的脈絡很清楚,寫得很好。 03/30 23:39
diablo81321: 如果沒有中日和約 這個廢除有沒有法效力就拳頭說了算 03/30 23:39
diablo81321: 因為一邊主張無效一邊主張有效啊 03/30 23:40
yuriaki: 拳頭說了算的東西好比黑道間的江湖規矩 這不是「法律」 03/30 23:40
diablo81321: 應該沒人期待二戰中國際法院能對兩陣營作出裁決吧 03/30 23:40
diablo81321: 我採用奧本海法的定義說明一下何謂國際法好了... 03/30 23:42
diablo81321: 國際法是國家在互相交往中 認可有法律上拘束力的習慣 03/30 23:42
diablo81321: 跟條約規則的總稱 03/30 23:42
diablo81321: 這也就是國際法的弱點所在 受到國家之間的實力影響 03/30 23:44
diablo81321: 某種程度上就是"我們承認這些江湖規矩跟法律一樣" 03/30 23:45
yuriaki: 沒有公權力執行的規則是怎麼能跟法律一樣 03/30 23:59
這個問題追問下去,就會跑到「什麼是法律」這個法理學上的大哉問了... 實際上到今天也有少數學者主張根本就沒有國際「法」存在,但這已經不是戰史版 的討論範圍了,我還是就此打住好了。
swatteam: 國際法的確就像是江湖規矩或是社交禮儀 03/31 00:01
swatteam: 總會有年輕人想要無視這一切全部翻桌翻掉 03/31 00:02
swatteam: 但是日子久了心境轉了甚至是力有未逮被痛扁後 03/31 00:03
binbin0114: 國際法對於領土問題就是採取有效統治為最優先 03/31 00:03
swatteam: 參與者或多或少都會接受這套規矩 03/31 00:04
yuriaki: 弱者必須接受強者的規矩 強者決定什麼是規矩 直到被痛扁 03/31 00:05
yuriaki: 為止 03/31 00:05
swatteam: 於是比較具一致性的的國際經貿議題套國際法就套得很開心 03/31 00:06
swatteam: 強者再強也不可能事事硬幹, 不是應幹的部分那就照規矩啦 03/31 00:08
heavensun: 弱主們如果集合起來和強者一樣實力 就能談判了 03/31 00:45
heavensun: 所以強者都需要防止弱者們集合起來~~~ 03/31 00:45
iiooiioou: 強國都把弱國收編當小弟啊 還在他們國土上打仗 03/31 01:51
Hartmann: 推 03/31 08:17
liddle: 推 03/31 10:33
※ 編輯: prononhead (118.165.96.20), 04/01/2015 23: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