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prommel (理惠ちゃん大好き)
看板Warfare
標題Re: [討論]宣戰與進入戰爭之不相等號
時間Mon Sep 15 15:58:27 2008
※ 引述《tenweli (tenweli)》之銘言:
: 版上對兩國進入戰爭狀態是否要進過宣戰似乎有討論到。
: 個人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
: 吾寧在此下一個定義,宣戰是兩國進入戰爭狀態的"合乎國際法"之程序。
: 唯,國際法是一弱法,其實際運作力量低落,可說是戰勝者的附加價值。
: 敢問美國的伊拉克戰爭可經過宣戰程序?但海珊也沒這命去海牙告美國啊....
: 是故,兩國進入全面戰爭可不一定要經過宣戰,美國未曾向北越宣戰過,俄國也沒向阿富
: 汗宣戰過。
: 是故可得,宣戰是兩國進入戰爭狀態的"合乎國際法程序",卻非必要之程序。
僅提出自己上國際法時所學到的東西與大家討論
如果就國際法的概念,之所以出現『戰爭狀態』(state of war)
本身就是因為傳統國際法上有所謂的平時國際法與戰時國際法
以規範交戰國與中立國之行為
而在進入二十世紀後,由於一戰後的許多公約對於以戰爭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之否定
以及在可能演變成戰爭之武裝衝突下之國家為避免負擔交戰國之權利與義務
(最明顯之例子即八年抗戰中之中國)
因此開始出現不像過去般必須先經法律宣告戰爭已經開始,方才開始作戰之情況
而在國際法上,將這種狀態稱之為武裝衝突
在國際法的觀點上
戰爭是一種武裝衝突,但武裝衝突可能只是軍事力量交鋒的事實
而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戰爭。
構成戰爭狀態必須有以下四條件:(陳治世 國際法)
1.有戰爭行為,或一方使用武力後,他方視為破壞和平。
2.是國家間使用武力,而非私鬥。
3.宣戰。
4.戰爭行為的目的是為迫使敵方接受條件。
武裝衝突是一種戰爭行為,但卻並非戰爭的法律狀態。
但同時,在進行武裝衝突時,國家仍須受戰時法之拘束。
而在討論串中有提到戰爭開始的問題
這裡順便再引用一下陳治世老師的觀點:
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戰爭開始公約,於第一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
,除非以敘明理由之宣戰書、或以宣戰為條件之最後通牒,提出明白之預先警告
,彼此不得開戰。」
然而之後不宣而戰的情況依然發生
因此有意發動戰爭的國家採取第一步武力行動時,戰爭狀態視為已經開始,或雖
無意發動戰爭,但敵國視其行為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已經開始。一旦戰爭開
始,其法律效果影響各交戰國與其人民、交戰國與敵國之關係,以及交戰國與中
立國的關係。
因此
傳統意義的『戰爭狀態』與現代意義的『戰爭狀態』由於戰爭形態之改變
逐漸出現落差
傳統皆以『宣戰』起始,以『和約生效』為結束
在現在大家不太搞宣戰這一套的情況下
逐漸變成以『戰鬥行動起始』開始,以『戰鬥行動結束』為結束
換言之,傳統國際法上所謂『戰爭狀態』與『戰鬥狀態』
一個是指法律上的戰爭 一個是指實際上的戰鬥
而現在這兩者之間的界線則逐漸模糊
然而就我自己的觀點
討論較早時期 特別是二戰之前的戰爭
或許仍以傳統國際法定義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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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所遂行的事,總是有一種墮落天使的特質:
漂亮,卻不意味和平;概念偉大,也付出極大努力,卻不表示成功;
驕傲,同時也孤獨。
-----------Otto von Bismar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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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36.206
推 tenweli:非也,有二戰前有戰爭之規模無宣戰之過程的戰爭亦所在多有 09/15 16:02
推 tenweli:個人認為,宣戰不過是一種程序,且非必要程序,戰爭狀態, 09/15 16:04
→ tenweli:應著重於戰爭行為上。 09/15 16:06
推 pnity:先集兵,放槍前一秒宣戰不就得了...lol 09/15 16:07
推 beagle:樓上說的正是日本奇襲珍珠港時想做的事,只是宣戰書遲到了 09/15 16:13
推 kuopohung:什麼叫戰爭?兩個人械鬥?三四十人互砍?幾萬人相殺? 09/15 22:21
→ kuopohung:那黑道火拚算否? 09/15 22:22
推 letts:國內黑道火拼->內戰 國外的??? 09/16 13:03
推 treker:漳泉械鬥? 09/16 14:45
推 tenweli:政治訴求是關鍵. 09/16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