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fucka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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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時間Wed May 6 09:05:02 2015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說句中肯話
: 獨派一堆人一直想從台灣地位未定論找到台獨的依據
: 說難聽點 有個屁用
: 就算給你找到了 然後呢??
: 與其找這種東西
: 不如好好想怎麼有辦法實質的走向獨立成功的方向
: 這個世界不會因為你找到以前條約的漏洞而改變
: 浪費時間在這裡夸夸而談 不如去幫支持台獨的黨派候選人助選
: 或者乖乖去賺錢 捐錢給支持獨立的政治家
: 這個話題可以休了
其實法律的大原則很簡單
民法:以兩造的本意、文字為主。 最多就是身分上的擬制。
刑法:國家不輕易侵犯人身權利。 惟國家可施行法律懲處。
公法:憲法上走向人權保障、公眾利益衡量的原則。
行政處分要於法有據,盡量開放當地人參與行政決策。
國際法等屬於綜合性法,類似於公法 + 民法的綜合。
而在打訴訟,原則是:發現事實、審視條文、合致應用。
所以才會有啥舉證所在、敗訴所在....
今天,很多一翻過去所想理所當然的判決,往往基於兩點:
1. 發現新事證、且時效未消滅
2. "丞相,風變了!" -- 以新的思維潮流打破過去的原則,就是俗稱新壓舊。
今天嘛...要整體討論法理台獨原由,不是沒問題....
但
1.不要搞來搞去就是那兩條,忽視事實與是否產生爭議糾紛,還有當事人適格、
管轄等問題。
甚至是無視於條文整體組織的解釋。挑那兩三個沒人爭議的字眼。
2.更好笑的是把一堆對內的說詞放出來但這些說詞不事還沒決議,就是未能成為
真正的外交政策。
3.甚至,若這些東西真的成為外交政策後,發生的後果和你的想像是不是一致...
不是打官司就必贏
也不是打了書的官司就會吃虧
有很多策略的運用....
最後
國際法的特色,是
由於缺乏一個可進行管理的共通政府,所以其施行,並無完整明確的強迫性...
所謂國際法應遵守的原則是:大家都願意遵守並實行...
所以條文的意義,也就清晰的顯現出來。
未定論最大的問題是:法條、事實等啥東西都不清晰不穩固,立場變來變去。
你要告人,起訴狀要寫得很明白耶~
當然你還要法律上有能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能力,才能告人...
再慢慢來啦,反正你們說越多,中共就蒐集越多
兩岸藉由法律連結的穩固性,你我都推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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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bdr: 最近繼PTT後開始攻上FB,轉這種未定論的言論開始出現。 05/06 09:48
→ darthv: PROC:原來台灣是無主之地,我這不是來收了嗎?? 05/06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