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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架空版上有人寫信給國史館 這邊再拿出來一下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7ruJ54g0a9lWEw0VWlnaFVNdV9LbE13QjRGcHMyd3E0Vk JJ/edit?pli=1 在世界局勢快速轉變的衝擊下,近代的東亞秩序受到 嚴苛的挑戰。1945年結束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距今已逾一 甲子,然而中日兩國半個世紀的恩怨,仍經常縈繞在人 們的歷史記憶裡猶然未解。臺灣社會惑於昔日日本殖民 統治的夢魘,不時便出現集體認同危機,對自身歷史定 位產生質疑;尤其在政治現實的操弄之下,「藍」與「 綠」成為人與人互貼標籤、相互撕裂的一道心牆,在不 同族群之間搭蓋起一座座無形的牢籠,各群體逐漸習於 以特定立場選擇歷史片斷,建構一套看不見對方的國族 思維。傳統的歷史論述已然喪失了權威性,在雙方陣營 難以建立互信的心態下,社會價值將逐步走向衝突與對 立,歷史的真相也易在眾聲喧嘩之下被掩蓋。 臺灣經過清代二百多年的經營,光緒年間始設行省, 原是進行近代化建設的大好時機。然而清廷甲午戰爭敗 績,一紙馬關條約,就將未劃入戰場的美麗之島拱手讓 與日本。自此,島內人民接受殖民統治,中國本土則走 向革命共和的道路,兩岸各自展開不同的歷史進程;終 於因為中日兩國世仇難解,兵戎相見而再度交織出新的 命運交響曲。這回換成窮兵黷武的日本嘗到惡果,宣告 無條件投降而喪失國家主權,殖民地朝鮮獨立為韓國, 臺灣也回到中華民族的祖國懷抱。 戰後的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的發起人,位列世界四強 ,然而八年抗戰民窮財盡,又面對共產黨坐大發動內戰 ,無福享受戰爭勝利的果實,不旋踵便敗績連連,終於 丟失大陸而退守臺灣;中共向蘇聯「一面倒」,英國基 於現實考量而承認其地位,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地位 開始不斷受到挑戰。 戰後的臺灣,原本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應該將主權交還中華民國政府;在日本投降之後,國 府在臺灣也持續進行統治。然而,戰時的同盟國美、英 、蘇各有盤算,遲遲無法簽訂多邊對日和約,以致於主 權移交手續未完成,臺灣的法律地位備受質疑;領導中 國抗戰勝利的中華民國政府反而要退守新收復的臺澎列 島,坐待國際局勢轉變。在強權政治的左右之下,勝利 的成果幾乎被列強犧牲,不能參與舊金山和會共同簽訂 和約,僅能經由和約主辦方美國斡旋,在臺北簽立中日 和約。中日和約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與澎湖的主權,和約 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範圍應適用於「現在 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本約係對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 予實施」,從而確認中華民國政府對臺澎列島的主權, 自此,國際間有心人士操作的「臺灣地位未定論」謬說 乃成泡影。 關於臺灣法律地位所以引發爭議,最主要的原因是意 識形態的差異,各家之立論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向來 論述,縱使以國際法的觀點析論,亦因解釋角度各有不 同,而有不同的論點。是大多數的討論都未能從歷史演 變過程立論,而以割裂的階段論述,更不易瞭解全貌。 為更清楚說明臺灣法律地位之演變過程,應從戰後國際 局勢的發展與檔案文獻交互探討,佐以國際法相關規定 作為研究途徑。 國史館負有修纂國史之任務,亦以近代史事專題之研 究與考訂為職掌業務之一,針對民眾投書詢問,中日和 約訂約前後臺灣主權的歸屬問題,儘可能依據史實提供 協助。本館並非法律專責機構,雖無法在法理上提供國 際法的專業見解,仍可依循史實脈絡,依據相關史料文 獻提出解釋。以下討論以歷史研究途徑為基礎,從對日 抗戰以來的各階段時局演變加以考察,以開羅宣言、波 茨坦宣言、戰後接受日軍投降、杜魯門聲明、舊金山對 日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和約、中華民國與美國共同防 禦條約等案例來論述,並引述有關國家對於戰後臺灣人 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政策和立場,作為輔助說明。謹就 本館館藏史料與出版品,結合相關研究討論、出版刊物 與網路消息,提供意見參考,茲綜合答覆如下: 一、抗戰時期各方對臺灣復歸中國的努力與主張 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先生畢生倡導革命,他的民族 主義主張對於在日本統治下的臺灣同胞產生很大的影響 。為了逃避日人壓迫並追尋「回歸祖國」夢想,有不少 臺灣人來到中國大陸,在抗戰初年成立了「臺灣民族革 命總同盟」、「臺灣革命黨」、「臺灣獨立革命黨 」、「臺灣青年革命黨」、「臺灣國民黨」、「臺灣光 復團」等抗日團體,但是各自為政,缺乏統一領導。經 過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斡旋,民國30年2月10日在重 慶共同組成「臺灣革命同盟會」,團結臺灣革命力量, 與國民政府合作支持抗戰,以期打倒日本、光復臺灣。 1941年12月8日,日本對英、美各國宣戰,太平洋戰 爭爆發,中華民國與美國結成同盟,12月9日對日本正 式宣戰。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發布宣戰布告:「茲特正式 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 中日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布告」。因此,過去與 日本簽訂的一切條約協定合同,包括中華民國從清代繼 承下來的馬關條約,割讓臺澎群島等種種不平等的屈辱 條件,全行廢止。在戰爭時期,臺灣不再僅止於日本宣 稱領有合法主權,中華民國政府亦可提出日本應歸還侵 略所得領土,作為結束戰爭的要件。 中國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在抗戰之初,就以解放高麗、 臺灣的人民為職志,民國27年4月1日在漢口召開的中國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對日抗戰的對策為「恢 復高(麗)臺(灣),鞏固中華」,因為「高麗(朝鮮) 原來是我們的屬國,臺灣是我們中國的領土,在地勢上 說,都是我們中國安危存亡所關的生命線」。民國31年 11月3日,新接任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的宋子文在重慶答 覆記者提問,針對戰後的中國領土狀態指出:「中國應 收回東北四省、臺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美國方面 有一流行口號,即『日本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 日本所侵據之地均應交還原主。」 從張瑞成編《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一書所 輯〈各方言論〉一節來看,在國民政府對日宣戰以前, 僅有謝南光、李友邦等臺人提出「臺胞未忘祖國」之類 微弱的呼聲。在政府明確宣示:要以「收回臺灣」作為 對日抗戰目標之後,社會各界聲援臺人回歸祖國的主張 也愈來愈踴躍,在報刊上的言論從民國31年的18篇增加 到32年的25篇,到戰爭結束的34年則多達31篇,已蔚 成一股「臺灣光復運動」。 然而,在盟國的美、英、蘇相繼加入對日戰場後,臺 灣問題反而受到列強介入而複雜化,甚至要求戰後交由 國際共管。如1942年8月號美國《幸福雜誌》附刊發布 輿論界合作草擬的戰後和平方案,在〈太平洋關係備忘 錄〉第4章提議,戰後要在太平洋上「那些由日本代管統 治、而將來應由我們(美國)占領的島嶼」建立一條防 禦帶,一直向西延伸到臺灣,作為空中艦隊西部終點停 泊站,都由國際委員會共管,並認為:「為了尊重中國 的優越利益,臺灣應該劃在中國關稅和金融系統之中, 但是因為聯合國需要以臺灣為一大根據地,所以劃為中 國領土的一部似乎不妥。……由於臺灣的國際地位性質 ,在任何可以預見的未來時日中,臺灣居民不可以要求 獨立主權,也不得投票加入中華民國。」這種說法雖然 背離當時的戰爭發展態勢,為《開羅宣言》以「將臺灣 歸還中國」的宣示所否定,但是卻為冷戰時期的美國對 臺政策奠立基本論調,在國際間埋下了「臺灣地位未定 論」的火種。 此一議論僅從維護美國在太平洋的軍事戰略地位來考 量,準備將臺灣視同為日本占領的太平洋島嶼之一,戰 後一併劃歸國際共管,刻意忽視中國收復失土的期望與 臺灣在日本殖民壓迫下的民心歸向,反映了美國政治學 界的設想。但是即使美方學者也有不同意見,如美國遠 東艦隊總司令顏露爾(Harry Yarnell)上將卸任後 ,1942年4月3日在舊金山發表告中國國民書,主張主張 朝鮮獨立,滿洲及臺灣歸還中國,並制定「太平洋憲章 」以適合遠東需要。在重慶的臺灣革命同盟會對此一主 張表示歡迎,特別透過美國駐中國大使高思(Clarence Gaus)致函顏露爾將軍表示敬意。 「臺灣交由國際共管說」經過《中央日報》在民國31 年11月4日的連載披露,在中國各界引起極大反彈。重 慶《大公報》在32年1月7日的社論以〈中國必收復臺灣 -臺灣是中國的老淪陷區〉為題,指出美國「把臺灣看 做單純的日本的殖民地,忘記它的歷史,不明它的現狀 ,以為脫離了日本,臺灣就像十字街頭的流浪兒,可隨 便安排給任何一個慈善機關收養,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 。我們要在這裡糾正這種觀念,鄭重向世界公言:臺灣 是中國的老淪陷區,我們不能看它流落異國,戰後中國 一定要收復這塊土地」。該篇社論引證歷史與國際公法 ,聲明「臺灣中國決不應被迫分離」,提出如下三項論 點,以反駁美國與論界以「國際利益至上」來決定臺灣 命運: 第1, 根據國際公法的先占主義,臺灣是不折不扣的中 第2, 日本從中國手裏奪去臺灣,臺灣應該歸還中國。 第3, 根據《大西洋憲章》,臺灣也該歸還中國。首先 在島內臺人聲音被日人壓制的時刻,在大陸的臺灣志 士則勇於發聲,為避免戰後的臺人權利被當作日偽資產 接收,受到不平等待遇,乃提出「歸返祖國、恢復行省 」的要求;並且注意到國際間東西戰場合流的趨勢,要 預防其他同盟國列強對臺灣的野心,為臺胞的復籍復權 向政府大聲疾呼,擘畫臺灣光復的願景。如原先主張「 臺灣要獨立、也要歸返祖國」的臺灣義勇隊領導人李友 邦,民國31年12月25日出版《臺灣先鋒》第10期「臺 灣復省運動」專號,發表〈臺灣復省在同盟國戰略上的 意義〉,認為在中日宣戰之後,臺灣獨立論已無必要, 應該全力推動復歸祖國的復省運動。宋斐如在重慶的中 國國民黨臺灣黨部擔任幹訓班教育長,也在32年4月撰 成〈如何收復失地臺灣-血濃於水臺灣必須收復〉,要 求政府要積極爭取臺胞人心,中央宜早日正式發布臺灣 為中國之領土,臺灣人即中華民國國民,戰後必須收復 之聲明,在國民參政會與福建省參議會也獲得提案響應 美國需要中國作為忠實盟友而堅持對日抗戰,在考量 美國在太平洋戰略利益的同時,也重視中國方面的意見 。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總統推薦 擔任國民政府政治顧問的拉鐵摩爾(Owen Lattimore),1942年末準備離華返美出任戰時新聞局 長前, 11月16日和軍事委員會蔣中正委員長辭行談話 ,返美後向羅斯福轉達蔣中正的具體要求:「在西太平 洋地區,中國必須完全收復臺灣與東北領土」,並表明 羅斯福對重要問題的看法與蔣基本上一致。1943年1月 11日,英、美兩國正式取消對華不平等條約,重訂平等 新約;3月27日,羅斯福向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表明,中國是戰爭與戰後國際組織不可或缺的一 員,美國與中國對戰後東亞地區安排見解相符。接著美 、英會談也邀請中國參加,10月30日中國政府駐蘇聯大 使傅秉常代表中國簽署了莫斯科會議的「四國宣言」, 達到與世界各強權平等之地位。尤其以11月23日至27日 ,由「三巨頭」美國總統羅斯福、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 中正和英國首相邱吉爾(Sir Winston Spencer Churchill)在開羅舉行會議後發表對日作戰宣言,主 張中、英、美三國堅持對日作戰直到日本無條件投降為 止;要剝奪所有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支持 朝鮮獨立,也為臺灣在戰後的法律地位作明確的宣示 。《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經美、中、英 三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宣言 》(Potsdam Proclamation,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後, 史達林也補簽認可),以及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所 簽署的《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 ,也是未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Harry Hopkins)以會談 基礎起草《開羅宣言》草案,關於日本歸還臺灣給中華 民國的問題,其擬初稿明確表示:「被日本人背信棄義 地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臺灣,應理所 當然地歸還中華民國。」英國代表參加修改意見時,建 議將草案中的「歸還中華民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 放棄」,中華民國代表外交部長王寵惠據理力爭,將宣 言草案的文字表述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 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邱吉爾又 對宣言草案文字進一步作了修改,將文中的「特別是」 改為「諸如」,又在滿洲和臺灣兩個地名後,加上了「 澎湖」。《開羅宣言》就以「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 之領土,諸如滿洲、臺灣與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定 稿。為徵求史達林的意見,《開羅宣言》並未簽字,開 羅會議結束後,羅斯福、邱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史 達林會晤。11月30日,邱吉爾詢問史達林對《開羅宣言 》內容的意見,史達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宣言及其全 部內容,並明確表示此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 立,滿洲、臺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華民國」,12 月1日,《開羅宣言》由美國白宮向外界公布,正式發 表。 《開羅宣言》發表後,「臺灣將於戰後回歸中國」的 盟國主張,臺灣人民也透過美軍飛機空投傳單逐漸瞭解 時局真相。民國33年4月17日,國民政府於國防最高委 員會中央設計局內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籌辦臺灣 行政幹部訓練班,草擬接管計畫綱要。然而直到抗戰勝 利的3個月前,國民政府恢復臺灣建省的工作仍停留在 調查與籌備階段,而德國已於5月8日投降,英、美兩國 先前已同意蘇聯條件而簽訂《雅爾達密約》,蘇聯即將 對日參戰,準備犧牲中國利益,戰後中國也為受降問題 而引發中共叛亂,走向內戰。 雖然《開羅宣言》已對戰後臺灣的法律地位作政治宣 示,《波茨坦宣言》也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應 被履行,「日本的主權必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 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並以最後通 牒要求「呼籲日本政府命令其軍隊無條件投降」;然而 1945年4月25日盟國在舊金山舉行會議,6月26日會議結 束,提出《聯合國憲章》,討論聯合國國際組織的成立 ,其中美國提出的「國際託管制」,有可能藉機要求假 聯合國之手託管統治,仍令部分有先見之明的臺灣人驚 懼。如在福建永安的中國國民黨臺灣黨部執行委員謝東 閔,提出〈國際託治制與臺灣〉一文,即提議向國際託 治制會議提供備忘錄,重申開羅會議的決定不可更改; 時在重慶任職國際問題研究所主任的李萬居,也提出〈 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的主張,要求政府儘早向世界各 國宣布臺灣是中華民國領土,臺灣人是中國人民。這個 願望終於在日本於8月14日宣布無條件投降,原屬於太 平洋戰區的臺灣交由中國戰區接收而得以實現。 8月17日,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臺灣及北 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以及所 有陸海空軍和輔助部隊,應向蔣中正投降,北緯16度以 南由英國軍隊受降。」9月2日,日本在美軍軍艦密蘇里 號上簽署「無條件投降書」,其第一款規定:「日本接 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 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中的條款。」 民國34年9月4日,國民政府公報稱:「本年8月14日 日本已答復中、美、英、蘇四國,接受7月26日波茨坦 三國宣言之各項規定,無條件投降。依此規定,臺灣全 境及澎湖列島應交還中華民國。本府即派行政及軍事各 官吏前來治理。凡我在臺人民務須安居樂業,各守秩序 ,不得驚擾滋事。所有在臺日本陸海空軍及警察皆應靜 候接收,不得逾越常軌,殘害民眾生命財產,並負責維 持地方治安。其行政司法各官吏,交通金融產業教育各 機關,在本府未派員接收以前,亦應照常奉公,不得破 壞毀損,舞弊營私。如敢故違,定予懲辦。特此布告 。」 34年8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令:「特任陳儀為臺灣 省行政長官。」9月20日,國民政府公佈「臺灣省行政 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一條,「臺灣省暫設行政長官 公署,隸屬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根據法令綜理臺 灣全省政務。」第二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其職 權範圍內,得發布署令,並得制定臺灣省單行規章。」 國民政府另依照盟軍第一號令,於10月25日由中華民國 軍隊在臺北接受日軍的投降。35年1月12日,行政院訓 令恢復臺灣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該訓令稱:「查臺灣 人民原係中華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 茲國土重光,其原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 25日起,應即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除分令外,合行 令仰知照。」長期對日抗戰終於迎來臺、澎失土的光復 ,然而中華民國單方面的主權宣告與臺灣人回復國籍的 法令,並不能終止列強的覬覦,隨著接收初期統治措施 失當與內戰的失利,臺灣的法律地位也受到質疑。 二、對開羅宣言之質疑及其效力的討論 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是大戰期間盟國的共識。 此一共識首見於1943年12月1日決定對日作戰方針的《 開羅宣言》,繼而為1945年7月26日揭示日本投降條件 的《波茨坦宣言》所奉行。 關於《開羅宣言》,因其為盟國對戰後臺灣法律地位 的首次政治宣示,因而受到主張臺灣獨立人士的普遍質 疑和否定,有的質疑存在性,有的質疑有效性。各種質 疑論點互相矛盾,反而牴觸了國際法的禁止反言原則, 本身做的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二戰所有數十個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乃至於目前 聯合國一百多個會員國,從來沒質疑《開羅宣言》這份 歷史文件的存在。《開羅宣言》的會議記錄,以及羅斯 福和邱吉爾對《開羅宣言》的親筆修改稿,都記錄在美 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年 》,沒有質疑的可能。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 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 行,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開羅宣言》原件存 於美國國家檔案館(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 《美國條約彙編》(參閱: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與《美國法規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 等書;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 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 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中華民國 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於國立故宮 博物院典藏。 關於《開羅宣言》的效力,已有很多的討論,隨著政 治立場上的不同而各有堅持。主張臺灣獨立者多半否定 《開羅宣言》的有效,認為《開羅宣言》不足以決定戰 後臺灣的主權歸屬。綜合國際間主要否定意見及相關反 駁,有以下幾點: 1. 《開羅宣言》不是宣言,而是「新聞公報」,且沒有 反駁:事實上,開羅會議是於1943年11月23-26日舉行 2. 1955年2月1日,英國首相邱吉爾拒絕工黨國會議員提 出依據《開羅宣言》的條件將臺灣移交給共黨中國的 建議,隔日《紐約時報》曾大篇幅報導。他表示:「 臺灣島的未來現在是國際問題,其未來主權並未在對 日和約中加以確定。《開羅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宣 言,自其公布後,發生了許多事。」對於工黨國會議 員的批評,邱吉爾引用工黨前任外長摩里生 (Herbert Morrison)在1951年5月的聲明:《開羅 宣言》已過時(out of date),以後新情勢的發展 已改變該宣言的適用了。邱吉爾也說:「《開羅宣言 》僅是共同目的的聲明,對參與宣言的各方並無拘束 力。」 反駁: 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會答覆質詢時,明 白拒絕將臺灣交給「共產中國」(Communist China), 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 報導《開羅宣言》是由羅斯福、邱吉爾、蔣介石共同 簽署,並不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僅是對《開羅 宣言》的時宜性產生疑問。 3. 在1950年9月,「臺灣再解放聯盟」(The Formosan League for Re-emancipation)主席廖文毅致函聯合 國一份「臺灣發聲」(Formosa Speaks)備忘錄,表 明主張臺灣獨立、反對《開羅宣言》,其理由有10點 :第一,《開羅宣言》違反《大西洋憲章 》(Atlantic Charter)。中國以不義方式控制臺灣 ,臺灣人民有權以公投決定其前途。《開羅宣言》完 全不顧臺灣人民的意見而要將臺灣交給中國,是不能 被承認和接受的。第二,《開羅宣言》將臺灣交給中 國是犯了技術上的錯誤,即日本取得臺灣的控制權不 是從滿清的中國,也不是蔣中正或毛澤東的中國,而 是從臺灣民主國。因此,日本戰敗後,應將臺灣歸還 給臺灣人民。第三,《開羅宣言》不公道地出賣臺灣 人的世襲權利和利益給恐怖的和獨裁的中國軍閥。第 四,《開羅宣言》不能施用於臺灣。第五,《開羅宣 言》的決定不是最後的。戰後中華民國軍隊控制臺灣 僅是臨時的託管,事實上是在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控制之下;技術上臺灣仍屬於 日本,是一個「國際的土地」(international soil),因此是中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將臺灣 作為與中國對抗的基地,是公開破壞了國際的中立法 。第六,《開羅宣言》不具效力。由於國民黨政權在 中國的失敗,所以美、英等國已無法按照《開羅宣言 》,將臺灣移交給中國。臺灣為了自保以及鞏固民主 國家的集體安全,有權宣布獨立。第七,由於中國在 臺灣管理上的失敗,中國不夠資格擔任遠東委員會的 委員,所以自動喪失其對臺灣的託管責任。第八,因 為中共控制的中國已成為蘇聯的附庸,臺灣為避免成 為共黨的附庸以及維護民族自由,就必要擺脫中國, 宣布獨立。第九,在臺灣的中國政府無權管轄臺灣。 杜魯門總統在1950年6月27日說臺灣的地位將由聯合 國決定或對日和約來決定,故應由聯合國組織國際管 理委員會來管理臺灣,最後舉行公民投票以決定前途 。第十,無論就工業、人口、文化進步和社會組織, 臺灣都足以成為一個獨立國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 條之規定,為了促進適格人民邁向獨立,應給予臺灣 人民機會自由表達其獨立的希望,並決定其自己的命 運。 反駁:上述廖文毅主張的第五點說:「戰後中華民國軍 隊控制臺灣,僅是臨時的託管,事實上是在遠東委員 會控制之下」。此與事實不符,從未有一項文件載明 「遠東委員會」曾控制過臺灣,臺灣亦未曾被任何國 際組織託管過。 除了以上的反駁意見,持《開羅宣言》具有效力的主 張者,可以國際法學家丘宏達的主張為代表,參見〈開 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有國際法效力〉一文(《聯合報 》,民國93年11月20日,版A15)。他的論點如下: 1.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名稱並不影響條約 2. 一個文件是否被視為條約,最簡單的推定疑問,就是 看是否收錄於國家的條約彙編。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美 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 與《波茨坦宣言》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 上拘束力的文件。 3. 常設國際法院在1933年4月15日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 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 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 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首相正式 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有法律拘束力的。 4.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 間同盟國對日作戰最重要的兩項文件,草擬兩個文件 的每個會議紀錄都達幾百頁,足見是經過冗長而仔細 的考慮與討論後,才達成協議,這種文件當然有法律 上的拘束力。 三、國民政府受降與收復臺灣的法律性質 1945年8月17日,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臺 灣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 以及所有陸海空軍和輔助部隊,應向蔣中正投降,北緯 16度以南由英國軍隊受降。」 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在8月21日致函駐華日軍 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文號為中字第1號,其內容 為:「本人(按指何應欽)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 之地位,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之命令, 接受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之外)、臺 灣及越南北緯16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 部陸海空軍與其輔助部隊之投降。」 9月2日,盟軍統帥部麥克阿瑟上將授權蔣中正:「日 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16度以北、法屬 中南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 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中正統帥投降。」 10月25日,臺 灣行政長官陳儀在臺北市公會堂代表中華民國接受日本 代表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的投降 ,並將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交給安藤,其中第二項為 :「遵照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政府主席蔣中正 及何應欽總司令命令及何總司令致岡村寧次大將中字各 備忘錄,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 受臺灣、澎湖群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 降,並接受臺灣、澎湖群島之領土、人民統治權、軍政 設施及資產。」 從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的文字來看,中華民國 軍隊的任務是「接受投降」,不是「占領」,更不是「 永久占領」。其情形就如同中華民國軍隊到越北接受日 軍投降以及美國在日本接受日軍投降一樣。因此,該接 受日軍投降之工作的性質,是代表盟軍接受?還是屬於 永久占有?出現不同的看法。按照當時中華民國政府的 想法和作法,既然《開羅宣言》已規定臺灣和彭湖歸還 中華民國,則接受日軍投降,自然等同於「歸還」之意 ,所以在接受日軍投降之後立即將臺灣納入行政管轄體 系,開始實施有效的統治。 實際在臺灣執行接收任務的僅有中華民國軍隊,美國 僅派「美軍聯絡組」(American Liaison Group)。日 軍在1946年4月1日撤離臺灣後,美國也撤離「美軍聯絡 組」的人員。 以後盟軍並沒有命令中華民國占領軍撤離 臺灣,以致於中華民國軍隊從「接受投降」變成「占領 」。不過,當時中華民國這樣的行政管轄方式,可從戰 後接受日軍投降的方式加以比較。中華民國軍隊接受在 臺灣日軍之投降,其情況與中華民國軍隊到越北接受日 軍投降、美國在日本和南韓以及蘇聯在北韓接受日軍投 降,性質不同。中華民國軍隊進入越北接受日軍投降, 從一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就聲明是暫時性的,接收任務 完成後就退出越北,因此沒有「永久占有」的意思,美 軍在日本和南韓接受投降情形也是一樣。此一差異,顯 示《開羅宣言》對於臺灣和澎湖之未來地位之聲明有其 明示之意義。因此,在這些接受日軍投降的案例中,只 有中華民國軍隊在臺灣接受日軍投降後繼續駐留臺灣, 其他國家的軍隊則已從其接受投降區撤退。值得討論的 問題是,如果蔣中正是代表盟軍統治臺灣,則中華民國 政府在接收臺灣後的各項施政,即須向盟軍報告。同理 ,麥克阿瑟亦可以盟軍司令之身分對臺灣發號施令,但 為何從1945年9月到1951年對日和約簽訂為止,並未見 此類命令?又盟軍總部為何不下令要求中華民國軍隊撤 離臺灣?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接受在臺灣之 日軍之投降,其情況與盟國在越南、日本和南韓接受日 軍之投降情況有別。造成此一差別的關鍵因素,顯然與 「中華民國政府認定臺灣已屬自己所有」有關,而未顧 及有關的法律程序—即須與日本簽約。 英國政府認為,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只是暫時性質,是 在盟軍總司令的命令下臨時管理臺灣,在與日本簽定和 約之前,並未將臺灣主權移轉給中國。英國外相艾登在 1955年2月4日書面答覆辛威爾(Emanuel Shinwell)眾 議員時說:「《開羅宣言》是一個將臺灣在戰後移交還 給中國的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事 實上,此一交還從未發生,因為有兩個實體要求代表中 國的困難存在,還有各強權對這些實體的地位有歧見所 致。…….1945年9月,中國軍隊依據盟軍總司令的命令 從日軍手中接收臺灣,但這不是轉讓,它也不涉及任何 主權的改變。蔣介石在該島實施軍事占領,此一安排仍 未最後確定,此一軍事占領並不構成臺灣成為中國的領 土。……就英國政府的觀點而言,臺灣和澎湖應屬於法 律主權未確定或未決定的領土。」 艾登的論點是英國政府自戰後以來一貫的主張,英國 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接受日軍投降而占有臺灣和澎湖, 堅持要以條約的方式才能確定由中華民國取得臺灣主權 。由於英國在中共取得中國大陸的控制權之後,即抛棄 對中華民國的承認,轉向中共示好,以期能取得日後在 中國境內貿易的優先權利,以致於日後在盟國議定對日 和約時,竭力排除中華民國的參與,甚至希望由中共與 日本簽訂和約,驅逐國民黨政權,將臺灣交給中共統治 。強權政治之險惡,由此畢見。 中華民國在接受日軍投降後直接領有臺灣,就國際法 而言,仍有程序需要補正。因為臺灣和澎湖割讓給日本 ,是依據條約為之,但中華民國要取回臺灣和澎湖的領 土,也應依據條約方式從日本手中取得臺灣和澎湖列島 。中華民國在沒有條約之情況下取得臺灣和澎湖的領土 ,僅是戰後處置戰敗國領土方式的「占有」;日本在投 降後離開臺灣,仍尚未依國際法原則訂約「歸還」臺灣 和澎湖。在法律的意義下,日本軍民離開臺灣和澎湖, 並不表示自動喪失該兩個島嶼的領有權,因為日本並沒 有宣稱放棄的動作。儘管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簽署《降 伏文書》,承諾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條款無條件投降 ,但這並不表示其所占領的臺灣和澎湖的領土可以自動 移轉給中華民國。就法律意義而言,由於中日之間的正 式和約尚未簽訂,臺灣和澎湖的領土主權容易引起同盟 國聯軍領袖的質疑。 與上述議題相關的問題是,即使中國宣布廢止與日本 的有關條約,特別是《馬關條約》,臺、澎可否因此恢 復原狀變成中國的領土?這樣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1964年2月29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社 會黨岡田春夫議員質詢臺灣之歸屬問題。外務省條約局 局長中川融指出:「已經履行完畢的條約就算後來廢棄 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不會因此回 復原狀。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 無效前的狀態是不可能的。」可見得中國宣布廢止《馬 關條約》,臺、澎仍因已履行領土的割讓,而不能因此 自行全部回復到割讓條約無效前的狀態。 戰爭勝利後,中華民國接收臺灣行政權,民國34年9 月20日,國民政府公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 依據該條例第一條設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隸屬行政 院。此係行政措施,並非憲法程序,因為並未先將臺灣 歸入本國版圖。按法律意義,領土重歸本國所有,應依 憲法程序為之。固然在戰後初期沒有民意機關,但隨後 在35年11月15日在南京市召開國民大會會議,12月25 日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 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載明將臺灣納入中華民國領土 。36年1月1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11月由臺灣人民 普選及職業團體選出國民大會代表27名;37年1月,由 人民普選及職業關體選出立法委員8名,省參議員選出 監查委員5名。4月召開行憲首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 亦未正式決議將臺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有臺灣代表出席,表示臺灣是中 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所以才有代表。但包括憲法在內 ,並無一個文件證實中華民國從日本獲取臺灣和澎湖群 島的領土,這是一個嚴重的法律瑕疵。蔣中正在39年9 月26日在革命實踐研究院講話,也表示:「臺灣是中華 民國的一部份,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但還有一些法 律手續要履行,要在對日和約中加以確認,目前對日和 約尚未簽訂。」因此,可以確定的是,臺、澎之歸屬應 以條約或任何法律文件為之。 然而,同盟國約定不能單獨對日議和,使得列強都陷 入不能結束戰爭狀態的泥淖:美國要為東京盟軍總部維 持費用不斷增加而煩惱;英國希望能扶殖一個外交上親 大英國協的日本;蘇聯要求議定和約時享有四強否決權 ,以打破和約為美國草擬的局面;中華民國陷入內戰拖 累,無法顧及賠償要求。和約談判陷入僵局,中國也遲 遲無法確認收回臺灣主權。 四、美國對臺灣地位決策的轉變 從戰爭期間的言論來看,美國政界部分人士,對於臺 灣作為西太平洋具有戰略地位的軍事基地角色,戰後欲 藉託管之名劃入美國的勢力範圍,一直存有幻想。尤其 在戰後國共相爭之際,「國際託管論」又再度興起,希 望能將臺灣隔絕於中國內戰之外,在美國的支持下進行 臺灣自治。根據資中筠、何迪編,《美國對臺政策機密 檔案(1949-1989)》(臺北:海峽評論社,1992年 ),以《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8年第7-9冊得 到的了解,在中國因內戰而呈現國民政府有落敗之跡象 時,美國與臺灣省主席魏道明開始接觸。1948年11月, 美國駐臺總領事克倫茨(Kenneth c. Krentz)密會魏 道明,其對國務院的報告稱:魏道明表示在取得美國1 千萬美元之援助貸款後,將實現臺灣自治,且說服蔣中 正不要到臺灣。克倫茨向魏道明表示,由於對日和約尚 未簽訂,臺灣在法律上還不是中國的領土。李宗仁認為 當時蔣中正決定去奉化而未去臺灣,與美國這一態度有 關。 蔣中正在民國38年1月撤換魏道明,臺灣省主席另代 以陳誠。陳誠為爭取美援,曾向美國表示,贊成成立臺 灣自治政府,還表示蔣中正不會復出,而胡適已應允同 意作顧問,不讓國共聯合政府插手臺灣等。美國國務院 也曾一度想以經援,作為不讓國民黨人員大批湧入臺灣 之條件。結果在5月26日,陳誠還是讓蔣中正等大批人 員進入臺灣。 美國國務院對臺灣之歸屬即有未雨綢繆之計畫,美國 國務院遠東司長巴特沃思(W. Walton. Butterworth) 於1949年1月15日致美國駐臺總領事克倫茨一封機密信 中說:「我們國務院所有的人都強烈感到,我們應該用 政治的和經濟的手段,阻止中國共產黨政權取得對(臺 灣)島的控制。……設若意料之外的事果真發生了—而 中國人是有辦法妥協的—如果你接到指示,要你說服臺 灣當局同中國大陸的任何安排脫離關係,維持一個分離 的政權,請不要感到驚奇。不過我們希望在給他們幫助 的同時,避免太明顯的聯繫。」 民國38年3月24日,剛卸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王世 杰在臺北針對臺灣法律地位問題發表演講,他表示臺灣 是「收復失地」,不是「軍事占領區」,中國對該島的 內政外交有絕對主權。隨後,美國國務院對此一說法表 示不能同意。6月9日,美國國務院提出將臺灣問題提交 聯合國大會討論的政策建議,聲稱臺灣人民有權舉行公 民投票決定自己的命運。8月5日,美國國務院發表《中 美關係白皮書》(正式名稱為《美國與中國的關係:特 別著重1944年至1949年的階段》),為國民黨在中國的 失敗撇清政治責任,表示:中華民國在國共內戰的失敗 ,是國民政府本身的領導問題,與美國無關,美國在戰 後中國情勢已盡力而為,最後失敗應由國民黨負起全責 。美國準備對中國落入共黨的態勢袖手旁觀,停止對華 軍事援助,拋棄盟友,不再支持國民黨政權。 在中共即將建政之前,英國對臺灣的前途充滿悲觀 。9月間,英國外交部向美國正式表明對臺灣的四點意 見: (1) 估計中國國、共兩黨都將對臺灣提出主權要求; (2) 沒有四大國協議,無法改變目前臺灣的法律地位; (3) 不必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此舉害多於利; (4) 誰控制臺灣要看國共鬥爭的結果,臺灣落入共產黨手 中國分裂為兩個政權之初期,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於 1949年12月14日表示:「即令美國有意不使臺灣淪於 中共之手,但在實行時實非易事。」關於臺灣地位,他 指出:「臺灣過去雖為日本帝國的一部份,但第一,盟 國已授權給蔣中正先生領導下的政府在和約簽訂以前治 理臺灣;第二,依照《開羅宣言》,盟國已承認對日和 會中應正式將臺灣歸還中國。」 1950年1月5日,杜魯門(Harry Truman)總統發表「 關於臺灣的聲明」,宣布美國承認中國主權及於臺灣, 美國無意攫奪該島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他說:「為了 遵守這些宣言(即《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臺灣已交給蔣介石委員長,過去四年來,美國和其他盟 國一直承認中國在該島上行使權力。」又說:「美國不 會給予在臺灣的中國軍隊軍事援助或建議。」準備一旦 在中共大舉渡海攻臺之時即放棄臺灣,坐視臺灣淪入共 黨控制的事實發生而不再採取行動。 是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指出:「我們在對華關係上 的立場,決無絲毫可疑,這是很重要的。現在,這個立 場是怎樣的呢?大戰期間,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 國民政府主席,在開羅同意:臺灣是日本從中國竊去的 地方,因之臺灣應交還給中國。一如總統於今晨所指出 ,開羅的聲明已包含在前此《波茨坦宣言》中,而《波 茨坦宣言》則為日本投降時處理之依據,並已為日本投 降時所接受,日本投降不久,臺灣即根據該宣言以及投 降條件,交給了中國。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 國或其他任何盟國對於該項權利及該項占領,從未發生 疑問。當臺灣改為中國一省時,沒有一個人發出法律上 的疑問,因人們認為那是合法的。現在若干人認為情形 改變了,他們認為現在控制中國大陸的那個勢力,對我 們是不友好的,而那個勢力不久終將獲得其他若干國家 的承認。因此,他們就要主張:『好,我們要等待一個 條約吧﹗』但我們並未等待一個關於韓國的條約,我們並 未等待一個關於千島群島的條約,我們也未等待一個由 我們代管的各島的條約。……我們無意使用武力,與目 前在臺灣的情勢關連起來。我們無意捲入在臺灣島上的 任何形式的軍事行動。」1月12日,艾奇遜又說:「美 國在該地區的防衛周邊從阿留申群島到日本、菲律賓群 島」,而沒有提及南韓和臺灣。 然而,隨著蔣中正在民國39年3月在臺北復行視事, 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重新鞏固了政權。美國開始轉變態 度,不再準備坐視臺灣落入共黨之手,「聯合國託管臺 灣」之說再度出檯,惟其尚未決定的是,要如何對島上 風雨飄搖的國民黨政權進行處置。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 克(Dean Rusk)在1950年5月30日和6月9日向艾奇遜 提出兩份建議書,其中提及美國應對臺灣採取如下的政 策: (1) 告訴蔣中正,臺灣的陷落是不可避免的,美國不準備 (2) 美國派第七艦隊駐臺灣水域,宣稱防止海峽雙方發生 (3) 照會英、蘇及聯合國,說明中國人之間在臺灣即將發 (4) 由杜魯門根據上述精神發表聲明,實質上推翻1月5 (5) 由聯合國派小組對臺灣情況進行調查,並向聯合國大 然而,在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共產勢力有席 捲東亞之勢,美國對臺灣的政策也確定循魯斯克提議的 方向徹底轉變。6月27日,杜魯門總統宣布「臺灣海峽 中立化」(neutralization of the Straits of Formosa)。6月27日,杜魯門總統發表聲明:「攻擊韓 國,擺明一項事實,即共產主義已超過顛覆的使用而去 征服獨立國家,現在正發動武裝侵略和戰爭。此已藐視 聯合國安理會發出的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的命令。在此 情況下,臺灣被共產勢力占領,將直接危及太平洋地區 的安全和美國武力在該地區執行其合法和必要的功能。 因此,本人已下令第七艦隊防止任何對臺灣的攻擊。根 據此一行動,本人正要求在臺灣的中國政府停止所有空 中和海中對大陸的攻擊行動。第七艦隊將注意此項請求 之執行。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之 恢復,以及與日本和平解決,或者由聯合國加以考慮 。」此即是「臺灣地位凍結說」的未定觀點,首次正式 出現於美國官方聲明。 杜魯門作此聲明後,立即於6月28日派遣第七艦隊駛 入臺灣海峽巡弋,防止中共對臺灣的攻擊,同時也阻止 臺灣軍隊攻擊中共。美國想要全力應付朝鮮半島的戰爭 ,希望在臺海兩岸不會另闢戰場。28日早上,美國國務 卿艾奇遜在記者會上對記者解釋稱,杜魯門總統的有關 臺灣未來地位的聲明,並未與《開羅宣言》相衝突,因 為該宣言僅表示當時簽署宣言者的觀點。引人注意的是 ,該一說法已顯示,美國不再認為《開羅宣言》必可做 為臺灣和澎湖主權歸屬的依據。 同日,英國政府首相艾德禮(Clement Attlee)在下 議院宣布:「我們已決定支持美國在朝鮮的行動,立即 將我們在日本海的海軍置於美國當局指揮之下,代表安 理會行動,支持南韓。命令已下達在現場的海軍總司令 。該項行動已知會安理會和美國政府、南韓政府以及所 有大英國協各國政府。」但英國政府對於臺灣的前途的 看法與美國不同,英國主張臺灣先經過國際託管,然後 再尋求交還給中國的可能性。 蔣中正總統對於美國宣布臺海中立化、將臺灣地位凍 結的作法極為憤慨,他在6月28日的日記上記載:「閱 報見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其對我臺灣主權地位無視, 與使我海空軍不能對我大陸領土匪區進攻,視我一如殖 民地之不若,痛辱盍極。」然而為考量作為復興基地的 臺灣安全保障,當日上午在總統府召開軍政首長會議, 晚上由外交部長葉公超發表四點聲明,開頭即宣布:「 中國政府對於本月27日美國政府關於臺灣防衛之提議, 在原則上已予接受,並已命令中國海空軍暫行停止攻擊 行動。」第三點聲明說:「臺灣係中國領土之一部份, 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 之上項提議,當不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 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即使蔣中正總統, 最後也接受美國對臺灣的安排,換得美國政府承認其政 權合法性,保障臺灣生存,沒有淪陷為共黨所統治。 7月1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向美國駐外使館發出說帖 ,對於杜魯門總統對中國與臺灣的新政策加以說明。國 務院指示稱:「第七艦隊入臺灣海峽,旨在防範中共對 臺灣之攻擊,以及防範國民黨政府對中國大陸之海、空 攻擊,是為維持太平洋地區和平所作的立即安全措施, 並不涉及影響中國的政治問題。美國與中國政府的關係 ,並不預期會有變化。」 但是英國和印度對美國政策的轉變不能接受,立即提 出異議。英國對美國所提臺灣地位未定的問題,要求美 國注意盟國在開羅會議與《波茨坦宣言》的承諾;但美 國也明確表示,不會從杜魯門宣布的新政策上退卻。美 國駐英國大使道格拉斯(Lewis Douglas)向英國堅定 指出,儘管開羅會議及《波茨坦宣言》對臺灣歸屬有所 承諾,但是「臺灣的主權尚未移交給中國乃是事實」, 他強烈質疑,兩三個國家便可以把臺灣主權交給(共產 )中國,而且除非透過國際協定,或對日和約,或依據 聯合國合法決定的其他方式,臺灣主權不能實際移轉中 國。 杜魯門總統為消除與英國間的爭執,在7月19日提交 國會的咨文中,再次澄清美國立場,宣稱美國對臺灣實 行軍事中立化,對影響該島的政治問題,並無預設立場 。美國的意願只是不要臺灣捲入破壞太平洋和平之敵對 行動,所有關於臺灣的問題應循聯合國憲章設想之和平 方式解決。 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並在7月底訓令駐英大使道格拉斯 向英國表明,因世局變化,實非開羅會議時所能預見, 使美國不能把開羅會議的宣言視為臺灣地位問題的定論 。他指出有以下的變化:第一,蘇聯對開羅及波茨坦會 議的有關承諾,如朝鮮獨立,及支持國民黨政府等,皆 已棄置不顧;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臺灣之責任 的國民黨政府,不夠稱職;第三,把臺灣交給《開羅宣 言》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一回事,把它交給支持莫斯 科與自由國家為敵的北京政權是另一回事;第四,因為 中國政局劇烈改變,北京建立滿懷敵意的專制政權,難 道民主國家不能質問:為什麼不經與臺灣人民協商,或 未採用應該適用於殖民地人民的《聯合國憲章》原則, 便把臺灣交給這個專制政權? 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一方面招 致英國和印度的異議;一方面也引來中共與蘇聯對美國 干預中國內戰的指控。1950年8月24日,中共向聯合國 控訴美國「武裝侵略臺灣」。25日,美國駐聯合國代表 奧斯汀(Warren R. Austin)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賴伊 (Trygve Lie)以闡釋美國對臺灣政策,表達美方對臺 灣地位尚未確定的立場:「該島(臺灣)的實際地位是 ,它是一塊由於盟軍在太平洋的勝利而從日本手裡接收 過來的領土。像其他這樣的土地一樣,它的法律地位在 國際上採取行動決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夠確定的。中 國政府經盟國要求接受了該島日本軍隊的投降,這就是 現在中國人在那裡的原因。」以下七項要點,概括了美 國對臺灣問題的基本立場: (1) 美國既未侵犯中國領土,亦未對中國採取侵略行動; (2) 美國是在臺灣處於與大陸衝突之地位時採取行動, (3) 美國的行動,對臺灣的軍隊以及大陸上的軍隊一體對 (4) 美國之行動業經公開表明,不影響關於臺灣地位的 (5) 美國一向與中國人民友好,上次大會美國率先與他 (6) 美國歡迎聯合國考慮臺灣問題,並擁護聯合國在此 (7) 美國認為安理會不應離開韓國問題而討論其他的問 根據上述函件,得歸結出美國對臺灣法律地位,有3點 主張: (1) 未經國際行動決定之前,臺灣的法律地位不能確定 (2) 中華民國政府是應盟國之請在臺灣島上接受日軍投 降; (3) 臺灣的地位問題應由聯合國決定。 9月20日,蘇聯向聯合國控訴美國「侵略中國」。21 日,美國代表團提出「臺灣地位問題案」,宣稱美國在 臺海巡弋,旨在維護和平,立場中立;建議聯合國大會 討論臺灣問題並進行調查,以有助於問題的和平解決。 然而,中華民國政府耽心,聯合國如派團到臺灣調查「 美國侵略臺灣」,將對政府軍民造成不安。9月22日,中 華民國政府對於臺灣的地位及其與聯合國的關係,宣示 採取下述的立場及意見: (1) 中國於民國30年12月曾向日本宣戰,因而取消與日 (2) 國民政府支持聯合國阻止共黨侵略亞洲之努力,並 (3) 在臺灣之中華民國政府,有接納或拒絕聯合國調查團 9月22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以備忘錄送交聯合國各 國代表,以解釋美國對臺灣問題的處理態度:「美國政 府曾坦白表示其對臺灣之態度,將不損害其長期性之政 治地位。美國對臺灣無領土野心及不尋求特殊利益或地 位。美國又相信臺灣之前途及其幾達八百萬之民眾,將 依照聯合國憲章以和平之方法解決。」是日,聯合國大 會總務委員會開會,中華民國代表蔣廷黻請委員會票決 ,對臺灣地位問題暫緩決定,至10月5日才列入大會議 程。12月2日,蔣廷黻和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向美 國政府交涉,要求美國撤回臺灣地位問題案或設法無限 期延擱。 1950年9月下旬,英國外交部向聯合國提出一個「關 於臺灣的決議」草案,內容包括:「各國注意到,《開 羅宣言》的簽字國宣布了臺灣應歸還給中華民國的意願 ;各國意識到,由於國共雙方目前都聲稱有統治臺灣的 權利,存在著從中國大陸武裝進攻臺灣和以臺灣為基地 進攻大陸的危險;各國決定建立一個委員會,它將始終 考慮中國的主權要求,研究有關問題並向聯合國大會提 出報告,包括對臺灣的未來提出建議。各國建議:(1) 在聯合國大會考慮該委員會的報告之前,不應有任何通 過武力尋求解決該問題的企圖;(2) 臺灣不應被用來作 為攻擊中國大陸的基地。」 然而,美國對於英國此一提案並不滿意。美國國務院 政治顧問杜勒斯(John F. Dulles),提出了在聯合國 內解決臺灣問題的四點綱領:其中第一點便是要考慮臺 灣人民的意願。他認為:「儘管《開羅宣言》和《波茨 坦宣言》確認了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現在中國大陸 上出現一個新的政府,《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 不應該成為把大陸政府強加給臺灣本地居民的工具。」 美國為了和英國在聯合國討論臺灣問題案上有一致的 看法,杜魯門和英國首相艾德禮(Clement Richard Attlee)在12月8日舉行會談,雙方仍認為臺灣問題應 由聯合國處理,雙方發表的聯合聲明說:「關於臺灣的 問題,我們已注意到兩個中國皆堅持《開羅宣言》的有 效性,且表明該一問題不由聯合國來處理。我們同意該 一問題應由和平方法來解決,以保障臺灣人民的利益, 維持太平洋的和平和安全,由聯合國來考慮此一問題將 有助於此一目的的實現。」 12月14日,艾德禮在下議院辯論中稱:「英國無疑地 願在《開羅宣言》的基礎上解決問題。《開羅宣言》同 意將臺灣在戰後交給中華民國,同時也宣布朝鮮在適當 的時候自由和獨立。它表達了兩大原則,不侵略和沒有 領土野心。因此,中國政府(按指中共)必須清楚地表 明她接受這兩個原則。在中國以其行動表明她不妨礙《 開羅宣言》有關朝鮮的條款履行並接受那一宣言的基本 原則之前,難以就臺灣問題達成令人滿意的協定。但是 ,如果在朝鮮問題上取得了令人滿意的進展,解決臺灣 問題的前景將會變得大為光明。」 在韓戰爆發後,美國對臺灣的法律地位的政策有所改 變,為了保障臺灣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中共武力 攻臺,美國主張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處理,同時提出 「凍結臺灣現狀」的主張,以留待以後國際來解決。不 過,由於臺灣反對由聯合國處理臺灣地位問題案,美國 與英國商量後,在1950年底該屆聯合國大會上不再提臺 灣地位問題並予無限期延擱,惟英、法都重申,應以和 平方法解決臺灣問題。 杜魯門總統對於遠東的政策,幾乎與羅斯福總統背道 而馳,對臺灣的地位主張亦是一樣,羅斯福主張臺灣歸 還中華民國,但杜魯門主張臺灣地位未定,他的聲明根 本否定羅斯福總統在《開羅宣言》中所聲明的「臺灣必 須歸還中國」的主張。國際情勢的變化,與美國新推出 的「臺灣地位未定論」,使得盟國對日和約增加更多新 變數。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也承認,中華民國雖已 有接收臺灣、實行統治權的事實,但從技術上而言,臺 灣地位仍待對日和約作最後確定,因為並沒有任何國際 文件,可以確認臺灣主權已由日本手中交割授予中華民 國。能否就臺灣主權完成國際法律上移轉的手續,是中 華民國政府立足臺灣的最重要課題。 五、舊金山對日和約談判中的臺灣定位 1950年10月19日,中共「人民志願軍」越過鴨綠江 進入北朝鮮與聯合國軍隊作戰,也成為聯合國譴責的侵 略者。因著冷戰態勢的展開,中華民國原先飽受質疑的 國際地位,又重新受到美國支持,承認其政權合法性, 不僅以第七艦隊保障臺灣海峽安全,也在聯合國內動員 各國支持中華民國會籍,在「中國代表權」的討論上反 對「印度排我納共案」、「蘇聯排我案」與「蘇聯納共 案」。另外,在負責處理日本占領事務與對日和約的聯 合國遠東委員會,有接近半數已承認中共政權,有賴美 國主持和約談判,中華民國勉強維持締約權。 美國在中國大陸赤化、臺灣地位不穩固的前提下,為 重建世界秩序,必須尋求共同對抗共產洪流、安定亞洲 和平的新伙伴,因而將目光寄望於日本,希望早日與日 本締結和約,結束維持占領的軍備負擔。在韓戰爆發前 ,美國即已積極與大英國協各成員協調對日談判原則, 公開指責蘇聯欲藉四強否決權來破壞和會談判的舉行。 中華民國政府耽心締約權為中共政權所取代,也開始 順應美國立場,在民國39年6月8日宣示對日談判的原則 :「盡速恢復中日兩國和平關係,防止中共企圖奪取我 政府應有地位」,在政治上主張「不報復精神」,軍事 上要預防日本「侵略再起」,但也要日本獨立安全免於 受侵略威脅,不受蘇聯入侵;最重要的是「原則上盡量 採納美方意見」,以及「如果蘇聯主張中共參加,我應 堅決反對,並堅持我政府之代表權」,並預備在和會中 採取支持美方反對四強否決權的立場,積極探詢美國對 和約內容與程序安排的構想。 美國杜魯門總統以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為 處理對日和約的特使,在1950年6月中旬赴東京與盟軍 總部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會談,討論 和約的內容,並對「亞太和平前途的維繫取決於臺灣戰 略地位的控制權」此一觀點上達成共識,應保障臺灣的 安全,以防範陷入共黨之手,造成美國戰略利益的嚴重 損害。 杜勒斯尚在東京磋商對日和約內容,韓戰就已爆發。 美方仍持續進行對日和約的研擬,並透過駐臺代辦藍欽 (Karl L. Rankin)與中華民國外交部交換意見。8月 19日,蔣中正總統聽取外交部長葉公超報告,他從藍欽 公使晤談得到的印象是「美國將不會棄臺灣於不顧」, 因應的辦法是「準備由聯合國來處理這個棘手問題」, 處理目的在於「凍結臺灣問題,惟有如此,法律上、事 實上才能達其不致讓臺灣淪入共黨陣營的目的」。蔣中 正總統指示,上策「以中、日兩國直接訂約,由我政府 收回臺灣為最佳」;中策是「順應美國凍結臺灣法律地 位的辦法來籌議」,下策則是「我暫不締結正式和約, 以俟後續情勢開展」。但蔣總統為顧及政權之安定,特 別指示在「輿論上仍以堅持開羅會議之決定,臺灣地位 不允有所改變,以堅定人民情緒為妥」,並以駐美大使 顧維鈞作為與美方談判的代表。 9月5日,顧維鈞發密電給外交部:「美於6月27日、7 月19日二文件中及最近杜總統致美代表函中,均表示一 反杜總統1月5日之宣言,而認臺灣為對日戰爭之協約國 占領地,依照開羅、波茨坦及日本受降條件,交由我國 占領,至其永久地位,尚須經對日和約或聯合國確定 。……依美之主張,則美之保臺之舉在公法上尚能言之 成理」;「近三月來,美國一直聲明,主張合法地位問 題待諸將來決定」,因而建議政府考慮美國新出檯的對 臺政策,即以事實占有臺灣為重,有關臺灣之法律地位 ,則盼日後由聯合國來解決。 9月14日,杜魯門總統提出「對日和約七原則」,作 為對日談判的方針,該原則第一點為:「凡參加對日作 戰的任何或全體國家,願意依此原則的建議,並在共識 的基礎上媾和者,均得參與締約。」第三點為:「日本 承認朝鮮獨立,將琉球及小笠原群島交付聯合國託管; 有關臺灣、澎湖群島、庫頁島南部、千島列島之歸屬問 題,由中、美、英、蘇四國決定,倘四國於和約生效後 一年內尚無協議,則由聯合國大會決定。」 10月20日,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顧維鈞和美國國務院顧 問杜勒斯在美國成功湖(Lake Success)會談,杜勒斯 將美國所擬「對日和約七原則」節略交給顧維鈞參考, 並對「中國政府關心的臺灣」特別表示:「美國政府承 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條件三個 有關的文件。可是,我們必須看到世界普遍的不安定情 況,要非常現實。臺灣引起國際上的注意,由於整個問 題的背景和遠東現時的形勢,美國對臺灣十分關注。」 顧維鈞在回憶錄中提到,對於杜勒斯「將臺灣和千島 群島置於同一地位」此一說法表示不解,尤其對美國政 府要在聯合國提出臺灣地位問題,想聽聽杜勒斯的意見 :「杜勒斯回答說:『對這一問題,他不能回答,其中 有許多方面必須由美國政府當局討論決定。……臺灣是 個有糾紛的地區,並且是屬於國際方面的。對此美國也 有利害關係。』他並暗示說:『美國已決定把這個問題 凍結起來,特別是當朝鮮戰爭仍在進行的時候。就個人 而言,他能理解中國政府所持臺灣是中國領土這一立場 的理由;但是他代表美國說話,希望中國在聯合國的代 表不要過於強烈地反對美國的立場,因為中國的反對會 使美國政府為難,而且會使美國政府防止臺灣成為一個 糾紛地區的政策難以成功。中國政府正式闡明其立場是 完全可以的,但過於強烈地反對美國為此事而提出的建 議,則不僅意味著使美國政府為難,而且也顯得美中之 間缺乏協調與合作。』他強調,因為中國政府現在就在 臺灣,美國凍結臺灣的政策,也有利於中國政府。他宣 稱,這一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保持世界上那一地區的現狀 ,至少暫時如此。」 10月27日,顧維鈞將其與杜勒斯會談有關美國的對臺 政策報告外交部長王世杰:「美向聯合國提出臺灣問題 ,意欲保障臺灣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願為蘇聯利用 危及美國在太平洋之防線。故採臺灣中立化政策,先令 第七艦隊執行。繼因英國聲明不能贊助,印度傳達中共 堅決反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萬一實施攻臺,不特遠 東戰爭擴大,美單獨抵抗,犧牲必巨,勝券難操,不如 以和平解決為口號,將此問題付諸聯大公同討論。既以 表示美國對臺毫無野心,緩和中共,且期將保臺責任, 由聯合國分擔。賴此一舉,解除目前軍略與外交上兩重 困難。此舉原為美國本身利害計,並非有所愛好欲示我 者。但美維持臺灣現狀政策,影響所及,不得不維持我 政府之國際地位,以免其他種種糾紛。即杜顧問所謂凍 結臺灣,即是維持中華民國民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達 此目的須有根據。故特別注重臺灣島雖經開羅會議決定 ,波茨坦追認,日本放棄,然尚未完全成為中華民國領 土,仍須由和約正式規定。美惟採此立場,方能貫徹其 保臺宗旨,而維持我政府地位。否則中共所堅持臺灣為 中國領土,而視美對臺措施為干涉內政,按之聯合國憲 章第二款規定,美亦將難辯護。職此之故,杜顧問深望 我不堅決反對美之立場,以致損害美我兩方共同利益 。」 11月1日,蔣中正總統對出席聯合國大會代表指示外 交指導方針,並在日記中記載:「對美提臺灣問題案皆 予以明確指示,嚴令其反對組團來臺調查也,切屬美國 打消此意。」又在〈上個月反省錄〉記載:「美國提出 對日和約條款,徵求我同意其對臺灣問題與千島、庫頁 南半島皆列為懸案,以待和約成立後一年內由四國共同 解決。余諒其苦心,勉允其請,但堅決反對其聯大派代 表團來臺調查也。」 11月4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兩份備忘錄交給顧維鈞 ,其中提到中華民國政府原則上同意美國的上述建議, 但另提出下述意見供美方參考:(1) 所訂一年期限,應 酌予延長,改為兩年或不作時間上之硬性規定,均屬相 宜。(2) 臺灣澎湖應與南庫頁島、千島群島同時同樣解 決,俾更能曲盡拖延之能事。是日,顧維鈞至紐約與蔣 廷黻磋商表示:「因為美國已經提出要推持解決臺灣問 題,我們可以支持臺灣、澎湖列島、南庫頁島和千島群 島全由英國、蘇聯、中國和美國來解決的意見。然而, 我們有必要對美國講明,如國際形勢惡化,千島群島和 南庫頁島歸屬蘇聯不能通過,那麼臺灣和澎湖列島屬於 我們這一事實,不應受到影響。」 在此之前,美國國務院並無要求日本放棄臺澎的論點 ,美國僅表示該問題應由聯合國處理。事實上是由顧維 鈞所先提出,他在1950年12月19日在與美國國務院顧 問杜勒斯商談對日和約問題時建議:「在未來對日和約 中,只要求日本根據《波茨坦宣言》所訂投降條件宣佈 放棄對有關領土的所有主權,中華民國將不進一步要求 日本明確將該領土交還何國」,杜勒斯同意此一觀點也 是美國的想法。杜勒斯在1951年4月24日向顧維鈞轉述 美國致英國的一份備忘錄時說:「雖然美國情願承認臺 灣按照《開羅宣言》紀錄應交還給中華民國,但是因為 考慮到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共政權都堅持臺灣為中國領土 一部份,是中國內部問題,現在如果在對日和約中明文 規定交還的話,則美國派遣第七艦隊保障臺灣將失去根 據,而徒使中共與蘇聯對美更加干涉性的譴責,所以在 現階段美國不得不將臺灣問題留為懸案,便於應付。」 從而可知,美國已將顧維鈞的「放棄論」加以考慮,而 將臺澎變成「懸案」,且將此意見轉達英國。此一發展 顯示中華民國、美國和英國三個《開羅宣言》參與國已 達成改變其原先主張的共識,下一步就是如何在舊金山 和會上獲得通過。 美國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派遣代表出席舊金山對日和約 的會議,而蘇聯支持中共政權代表出席,為避免爭議, 最後決定不邀請臺海兩岸的代表出席該項會議。在1951 年9月舊金山會議上,美國和蘇聯兩大集團,對於臺澎 領土歸屬問題各有堅持。美國主張日本放棄臺澎領土; 蘇聯代表格羅米柯(A. A. Gromyko)則主張臺澎歸屬 於中共政權;有些國家,例如薩爾瓦多、埃及和沙烏地 阿拉伯等國的代表則強調應徵詢臺灣和澎湖住民的意願 。舊金山會議總共有51個國家參加,9月8日最後通過, 由48國簽署對日和約,蘇聯、波蘭和捷克沒有簽署。美 國和英國是該約的簽署國,該兩國國會也批准該和約 。1952年4月25日,和約內容分別經過聯合國遠東委員 會過半數成員國內國會批准通過,28日正式生效。隨著 這份和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7年的同盟國軍事占領 日本狀態;日本的主權在國際社會的地位也恢復正常。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一個國際多邊條約,有48國簽 署,具高度法律拘束力。第二條乙項規定:「日本放棄 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同時,該和約亦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參與和會的國 家簽署和平條約。雖然中華民國沒有參與簽署《舊金山 和約》,但在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另訂 簽署雙邊和平條約,其中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 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 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 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 義與要求。」藉此表示《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 架構規範的衍伸,中華民國也同意沿用《舊金山和約》 有關日本放棄臺灣和澎湖的規定。 嚴格而言,如果按照《開羅宣言》之內容,美國及舊 金山和會與會的各國代表,應該將「臺灣歸還中華民國 」之文字明白寫在《舊金山和約》的條款上,但美國及 舊金山和會與會各國代表並沒有這樣做,這是由於與會 各國有不同的意見,以至於沒有作此規定。惟究其實際 ,亦正符合美國杜魯門總統的意思,美國主導對日和約 之議定相當明顯。肇自國際冷戰對峙的態勢,杜魯門無 意遵循《開羅宣言》之有關臺灣必須歸還中國的聲明, 而將之置於歸屬地位不明確的情況下,便於日後美國出 兵臺灣海峽時,不會涉及介入中國領土的問題。由於國 共內戰的失利而退居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和約的 締約權仍需要美國的支持,自不便完全自外於美國主導 的《舊金山和約》,而仍須沿用「日本放棄臺灣主權」 的條款。至此,當年簽署《開羅宣言》的中、美、英三 國,至《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起,都接受日本放棄臺 灣和澎湖等地。因而,中華民國要接受日本移轉臺灣和 澎湖等各島嶼之一切權利、名義及要求,必須在《中日 和約》裡以其他條款內容另訂之,以體現在臺灣和澎湖 擁有主權之事實。 此外,《舊金山和約》對戰後臺灣地位的條款,尚引 起另一項疑慮。其所規定的日本「拋棄」臺澎,是主張 「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臺獨論者認為和約「不知拋棄給 誰」的主要論據。「拋棄」之意是指日本將其過去擁有 的臺澎毫無針對性的拋棄。而被「拋棄」的臺澎是否因 此成為「無主地」?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舊金山和 約》是在1951年9月8日簽訂,至1952年4月28日生效, 同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雙邊和平條約,臺灣主權正式 收歸為中華民國所有。在《中日和約》簽訂之前,中華 民國政府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在臺澎實施有效的行 政管轄權,中華民國政府是以主權實體實際管轄臺灣和 澎湖, 並非以「託管」的身分管轄。故在實際(de facto)上,中華民國對臺灣和澎湖的行政管轄權應持 續有效。從《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日本同意拋棄臺灣等 地的主權開始,中華民國政府就承繼臺澎領土;在《舊 金山和約》生效之日,日本正式結束對臺灣和澎湖的領 有權。因此就法律(de jure)意義而言,中華民國政 府是第一個接手管轄被日本放棄的臺灣和澎湖領土,一 直沒有中斷,無從使之發生「無主地」的狀況。換言之 ,中華民國政府領有臺澎的依據是「保持占有原則 (uti possidetis)」和「有效管轄權」;亦可以國際 法上的「先占」(occupation)原則,中華民國自《中 日和約》簽訂之日,亦即《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起, 經授予與讓渡之中、日雙方國家同意,在國際上其他國 家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宣告取得恢復臺灣統治的合法性 基礎。 六、臺北中日和約的簽訂與臺灣法律地位的確認 「臺灣主權未定論」是美國政府於1951年6月針對臺 灣主權歸屬,所提出的法律見解。因為臺灣主權的移轉 還未經舊宗主國放棄,新主權國繼承的法定程序,而美 國之所以可置喙「臺灣主權」問題,自然是因為美國負 責主持「對日媾和」案,有決定日本領土範圍之權限。 企圖將臺灣交由聯合國接管,是美國在韓戰爆發的第一 時間內,最先設計的方案,目的是防止臺灣落入中共之 手,擬採用的方法就是藉美國主導對日和約之便,首先 讓日本在與聯合國會員國簽訂的和平條約中,放棄對臺 灣的主權,其次再將臺灣主權問題交由中、英、美、蘇 四國共商解決。若四國在一年之內無法順利解決臺灣問 題,則將此一問題交由聯合國處理。 不過,中共的介入韓戰,打亂了美國在遠東政策的原 有佈局,為了牽制中共在朝鮮半島的軍事介入,動用一 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就成為美國遠東政策的新指標 。為了迅速動員一切可資利用的反共力量,重新支持在 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成為美國的新遠東政策下的一環 。新的對日媾和草案中,已撤回將臺灣問題先交由四國 協商再交聯合國公議之提案。再則,美國也停擺所有要 將臺灣事務推向聯合國處理的部署。換言之,美國已放 棄要將臺灣交由聯合國託管的既定政策,反而以支持在 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首要的戰略考量,開始積極協助 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對日和約,以便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 主權移轉的法定過程中,取得繼承權的地位。 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明白宣示其放棄對臺灣的 「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亦規定日本必須與其他未 參與和會的國家簽署和平條約。美國抱持傾向支持中華 民國作為中國的代表,雖無法為英國所接受,但是做為 日本實際的佔領國,則有能力主導日本簽約的對象。 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 ,並保有在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 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韓戰 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鼓勵日 本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進行對日和約談判。日本也 耽心如以中共政權為對象進行和約談判,美國國會將不 批准《舊金山和約》,日本仍將陷於被占領的軍事統治 ,遲遲不能恢復主權。 1950年9月的舊金山和會,中華民國政府因其他與會 者的強烈反對,不得參與。不過,卻得於翌年的4月,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政府簽訂與《舊金山 和約》同等內容的《中日和平條約》。至於臺灣主權的 問題歸屬上,由於《舊金山和約》中只陳述了日本放棄 對臺灣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待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 哪一國。是以《中日和約》同樣對主權移轉的對象沒有 明文交待。 《舊金山和約》之所以不明文規定臺灣主權的歸屬, 是因為中國沒有參與和會,而誰可代表中國又有爭議的 情況下,主導和會的英、美兩國,刻意迴避的結果。至 於《中日和約》之所以會蕭規曹隨,援用《舊金山和約 》的條文,一則美國不願因《中日和約》而破壞《舊金 山和約》所樹立起的規範,特別是《舊金山和約》原本 就是英、美兩國的妥協產物,而英國一直主張臺灣主權 應明文劃歸給中共的情況之下,得罪英國將會使《舊金 山和約》體制全面崩潰。二則美國為了防備中共武力犯 臺,仍需利用「臺灣主權未定論」為擋箭牌。三則中華 民國為了爭取平等參與對日本的媾和會議,也希望《中 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體制的一環,對臺灣主權歸 屬不得明文宣示,願意委曲求全。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與日本全 權代表河田烈,在臺北簽署雙邊和平條約。在有關臺灣 的主權移轉情形,係在第二條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 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 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正式宣告臺灣主權脫離日本; 以及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 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 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即以割讓臺灣的《馬關條約》以及其他中、日兩國之間 的種種不平等條約,在戰爭結束後均失去效力。又以本 約中、日雙方的雙邊和約,所載明之領土、國籍、財產 權等事項,必須為兩國領域下之權益轉讓,因而有《中 日和約》照會第一號,雙方同意將條約「應適用於現在 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及)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 領土」;議約的〈同意紀錄〉並載明:「本約係對於中 華民國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領土,概予實施」,即條約適 用於中華民國控制下的所有領域,包括臺灣、澎湖與大 陸沿岸各離島在內。 另外,《中日和約》中還有其他條款,能體現中華民 國對臺灣的主權,如其中的第三條,關於財產等權利之 處置:「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臺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 對於在臺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 債權在內)之處置,及該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在日本國之 財產及其對於日本國及日本國國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 內)之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 處理辦法。本約任何條款所用『國民』及『居民』等名 詞,均包括法人在內。」又如第十條,在於國籍問題之 處理:「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 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 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 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 :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 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此外,在和約附帶的 〈議定書〉還有以下條款:「(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 間之商務及航業應以下列辦法為準繩:……(子)中華 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 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 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於臺灣及澎湖之一切產品 。」 對於上述條款,涉及兩項重要問題:第一是臺灣和澎 湖的歸屬問題;第二是中華民國的領域問題,兩項問題 可以一起考慮。約文本身對中華民國的領域規定,有明 文者皆以臺灣及澎湖的國民和法人為拘限範圍;國籍乃 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中華民國國民係指涉 在臺灣及澎湖並具有中國國籍的居民,因而可以肯定中 華民國能夠在臺灣及澎湖等地行使主權之事實。和約既 在中華民國的現行首都臺北簽署,締約當事國為中華民 國與日本,表示日本承認在臺北的中華民國為合法的中 國政府代表;日本雖未明言臺灣及澎湖群島交還給中華 民國,但以財產權處置與國籍處理原則等其他條文體現 此一事實,肯定了臺澎地區已自日本手中放棄,並歸屬 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實質內涵,實現了《日本降伏文書》 接受《波茨坦公告》中實施《開羅宣言》之條件,當無 疑義。 再則,日本政府承認中華民國享有對臺灣主權之立場 ,自1952年簽訂《中日和約》時起就沒有改變。即使 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簽訂「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 」時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 (acknowledge)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 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並沒有同意中共 的主張,承認中共對臺灣有管轄權,反而強調日本政府 堅守《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強調延續《 開羅宣言》所說,臺灣於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之後 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臺灣 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馬關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 已於《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中放棄,不可能改 變。 七、其他相關問題的討論與結語 (一)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臺灣地位的再次確認 1954年12月2日,中華民國政府和美國簽訂《共同防 禦條約》,雙方保證對於雙方在西太平洋的領土遭到攻 擊時,互相負有防禦的責任,對象以臺灣及澎湖為範圍 。該約第五條規定:「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 ,所有『領土』等詞,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 湖;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 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 於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第七條規定:「中 華民國政府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接受,依共同協議 之決定,在臺灣、澎湖及其附近,為其防衛需要而部署 美國陸海空軍之權利。」惟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承 認此條約時,特別聲明:此條約並不影響或改變其適用 地域的法律地位,並提案理由中加上補充說明:其並未 對臺灣、澎湖群島做最後的處分。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之簽訂,彰顯了以下兩點意義 ,第一,美國承認蔣中正政府為合法的政府。第二,至 1954年為止,美國雖然不公開表明臺灣和澎湖歸屬於中 華民國所有,但美國和中華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言 明雙方防禦的領土為臺灣和澎湖以及美國所屬西太平洋 島嶼,即間接承認臺灣和澎湖為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 領土。 美國民主黨外交政策與國際法專家柯亨(Benjamin U. Cohen)以國務院法律顧問的身分,向參議院外交委 員會的主要委員提交備忘錄,他認為《中美共同防禦條 約》的簽訂,代表美國將正式確認臺灣的地位:「如果 依此條文批准該條約,即等於首次正式承認臺灣與澎湖 群島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美國到目前為止一直以慎重的 態度,避免正式承認將這些島嶼交予中國。美國對於這 些島嶼將來的地位,一直保持著高度的自由。日本雖在 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對這些島嶼的一切權利,但並未決定 其現在或將來的地位。……關於臺灣的地位,此事應基 於《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的精神來處理,而 發佈《開羅宣言》時並未預想臺澎將捲入中國本土的內 戰與革命。現在,絕不能漠視島民的意思、利益和住民 自決的主旨。」因而,他主張將臺澎從中國大陸劃分出 來:「若正式承認臺澎為中國領土則給予中共主張『其 對這些島嶼的武力攻擊並非國際性的侵略行為而只是內 戰』的藉口,使他國的介入產生重大的疑義。臺灣與澎 湖群島現在事實上已脫離中國本土而獨立。……因此, 至少在目前的狀況下,將臺澎切離中國本土,方符合美 國的利益。使臺澎無法切離中國的條約,在這方面是有 損國家利益的。」 1954年12月13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記者會上針 對臺灣主權歸屬問題發表聲明,表示:「在技術上臺灣 與澎湖的主權歸屬還未解決,因為日本和約中僅僅包含 日本對這些島嶼權利與權利名義的放棄,但是將來的權 利名義並未被日本和約決定;在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的 和約中也未對其決定,因此這些島嶼臺灣澎湖的法律地 位與一向屬於中國領土的外島之法律地位不同。」 這裡 所指的外島,指金門和馬祖,他認為這些外島的地位與 臺灣和澎湖不同。雖然杜勒斯在記者會上的談話,是代 表美國政府的立場,但此一言論並不能對抗《中美共同 防禦條約》的法律意義。因此,杜勒斯的談話可視為美 國對於臺灣問題採取兩面手法,是為掩飾《中美共同防 禦條約》之生效,即是承認臺澎屬於中華民國。 1955年1月18日,中共攻占一江山,由中華民國國軍 駐守的大陳島軍民岌岌可危。1月19日,美國總統艾森 豪(Dwight D. Eisenhower)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 把福爾摩沙和紅色中國看做是分開來的獨立國家,互相 保證安全,以解決臺海危機的辦法,是不斷加以研究的 若干可能性之一。」 艾森豪此一聲明顯然是針對中共一 再發動對金門等島嶼的攻擊所做的回應,意圖以承認臺 灣為一個國家來嚇阻中共。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 臺灣決議案〉(Resolution on Formosa),授權美國 總統部署軍隊防衛臺灣、澎湖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領土 ,如金門和馬祖等,離島的安全獲得保障。 中共為遏阻美國對中華民國的支持,對臺灣製造第一 次臺海危機,雖然爆發了金門砲戰(民國43年9月3日 ),導致大陳島的撤守(民國44年2月8日-11日),但 卻堅定了美國對中華民國的防衛承諾,從《中美共同防 禦條約》涵蓋的臺澎範圍,更進一步擴展至現有駐軍的 大陸沿岸各離島,臺灣的生存更為穩定和堅強。《中美 共同防禦條約》業經美國國會批准,在1955年2月9日生 效。該約的簽訂和生效,已證明美國承認臺澎主權屬於 首都位在臺北的中華民國所有,亦間接證明臺灣地位未 定和由盟軍託管的論點不可靠。 (二)戰後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界定 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之後,民國35年1月12日,行政院 正式公布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命令,溯自34年10 月25日生效。35年2月5日,外交部訓令駐外各館稱:「 茲准內政部公函,略以臺灣人民之僑居外國者,似可由 中華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通知駐在國政府知照,並依一 般有關處理華僑法令辦理等由。」內政部亦在2月9日正 式函告臺灣長官公署,統一辦理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 籍事宜。 即使中華民國已自行認定海內外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 國籍的事實,但是由於對日和約尚未簽訂,主權移轉的 過程尚未完成,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欲轉換中華民國國籍 身分時,仍不免仍受到駐在國的質疑。如英國駐華大使 館,即來文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上述恢復臺灣人國籍 的命令刊載在政府公報的卷期。英國之函詢有其正當性 ,因為依據英國之習慣,政府命令必須正式公開刊載在 政府公報,才具有合法性。行政院是在民國35年2月22 日公布〈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規定臺僑於34年10 月25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海外的臺灣人國籍從日本籍改為中華民國籍的交涉, 最能反映各國外交上對於中華民國實際領有臺灣主權之 承認態度。以下由美國、英國、日本等國案例,可以瞭 解臺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所面臨的問題,與不同時期 的政策轉變。 (甲)美國案例 駐在東京、以美軍為首的盟軍總部,對於在日本的臺 灣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一事持保留態度。民國35年10月 15日,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致電外交部:「惟近月以來 ,(盟軍)總部意見紛歧,一部份人員個人表示,按照 國際公法,臺灣人民須待盟國簽訂對日和約將臺灣正式 歸還中國後,始得恢復中國國籍。」駐日代表團並向外 交部建議,應向美國政府交涉。11月21日,美國國務院 照會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其內容要點:有關臺灣人取 得中華民國國籍一事,從法律觀點言,「臺灣主權之變 換猶未正式化,將來歸還條約對移居海外之臺灣人地位 究竟如何規定現難確定。」11月27日,美國國務院致中 華民國駐美大使館的備忘錄云:「日本管轄之豁免,初 非意在授予為數約二萬自稱臺灣人,彼等在戰爭期間, 乃係日本人,仍然保有日本國籍也。」 1947年2月25日,盟軍總部訓令日本政府,對於「凡 持有中國代表團所發登記證件之臺僑,其刑事管轄權之 行使,應按中國人民即聯合國人民待遇」來處理。此外 ,美國對於臺灣人赴美,若持有由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 之有效護照,美國亦允予簽證。由此可見,雖然就法律 而言,美國政府尚未承認臺灣已歸還中華民國管轄;然 而在戰後初期的臺灣人與旅外臺僑,已能比照中華民國 國民待遇,向美方申請簽證。惟此應屬於行政上之權宜 措施,不涉及美國法律上對於臺灣領土的承認問題。 (乙)英國案例 英國政府對於臺灣人的國籍問題,在1946年10月中旬 ,照會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鄭天錫:「英國皇家政府對於 臺灣歸還中國,仍繼續遵守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 言》。但此一盟軍宣言之目的,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從 日本移轉給中國,應等待與日本簽定和平條約,或完成 其他正式外交程序而後可。基此,英國皇家政府遺憾地 認為,雖然臺灣現在已納為中國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 但不能同意臺灣人已取得中國國籍。同時,誠如上述尚 存在著懸而未決的正式行為,但英國政府已訓令英領屬 地,應將臺灣人視為友好國家國民。同樣的訓令亦致送 英國駐曼谷公使。」 嗣後,中華民國駐英大使再度與英國政府交涉,英國 外交部於12月31日重申英國的立場如下:「鑑於英國皇 家政府的觀點,給予臺灣全體人民中國國籍,唯有基於 中國主權及於臺灣的基礎上,而且受到承認,英國皇家 政府遺憾地認為,他們不能接受中國政府片面的行為為 適當,諸如行政院在1946年1月公布的命令。……英國 皇家政府已聲明,它已訓令英國當局對臺灣人視如友好 外僑。然而這些訓令指出,允許個別的例外,而不應解 讀為將所有臺灣人視同中國國民,以及傾向於將臺灣島 主權正式移轉給中國。同時,英國皇家政府承認臺灣現 在是在中國行政管轄之下,因此同意相關英國當局,應 以通案接受中國外交官和領事官代表臺灣人民的代表性 。」 1947年6月30日,英國副外長梅休(C. P. Mayhew) 在下議院答覆哈里士(Wilson Harris)提出的「臺灣 劃歸中國管理究竟是最終處分,還是暫時性安排的問題 」時,他指出:「儘管1943年12月有《開羅宣言》,但 英國的立場是日本先前占據或合併之地,必須等待對日 和約最後簽訂,方能給予領土轉移。」1949年5月5日, 英國下議院副議長鮑爾斯(Francis George Bowles) 亦稱:「臺灣現在是日本的一部分。它實際上還不是中 國的。」 時為英國殖民地新加坡的英國當局,對於臺灣人亦採 取上述的立場。民國35年8月中旬,中華民國駐新加坡 總領事伍伯勝致電外交部稱:「部次長鈞鑒:關於調查 此間臺籍華僑一案,前電計邀鈞鑒,茲奉三十五號電, 經派由鄺領事先後訪晤此間輔政司祕書長白孔申氏、華 民政務司魏堅斯氏、暨移民廳廳長戴維斯氏,告以中華 民國對臺籍人民之辦法。彼等意見認為在各國尚未正式 簽訂和約,承認臺人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以前,此間政府 仍以其為日籍身分予以拘留,並以其於日佐領期間為虎 作悵情事。中、英人民同深憤恨,決意全數遣返臺灣。 至於其中不乏優良分子,當地政府現正考慮准予釋放, 繼續居留。」在戰後初期,英國對於臺灣人欲前往英領 屬地,仍視同日籍身分,拒絕給予簽證。直至1947年7 月,英國才同意給予臺灣人民友邦國家人民之待遇,對 臺僑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給予簽證。 然而因英國在1950年1月6日承認中共政權,轉而不 接納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也不承認臺灣人的中華民 國國籍,曾一度主張將臺灣交給中共政權,到《舊金山 和約》簽訂後,則沿用先前美國對臺灣地位未定之立場 ,將臺灣人申請簽證與國籍的認定問題分開處理。英國 外相艾登答覆有關英國政府對臺灣主權的政策時表示 :「《開羅宣言》意圖將臺灣歸由中國,從未實現,因 為有兩個實體主張代表中國,且有不同的國家給予支持 。1945年9月中國軍隊受命於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 命令,從日本取得臺灣,但此非領土的割讓,也不涉及 主權的變更。安排蔣介石以軍事占領臺灣,此還有待進 一步的安排,此一占領並不構成屬於中國的領土。日本 根據對日和約放棄對臺灣和澎湖的領土,但此並不意味 將該該兩島的主權移轉給共黨中國或國民黨中國。就英 國政府的觀點,臺灣和澎湖的法律主權是不確定的和未 決定的。」 (丙)日本案例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恢 復主權國家地位。之後日本法院根據《舊金山和約》和 《中日和約》之規定,正式宣佈解除在日本之臺灣人的 日本國籍。換言之,在此之前,在日本的臺灣人仍保留 有日本國籍;但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命令下,旅日的臺灣 人從1945年10月25日起就喪失日本國籍了。該一階段 的臺灣人身份的矛盾,顯示當時中華民國和日本對於臺 灣的領土歸屬的看法,存在著「法意未確定」的狀態, 反映了臺灣在國際地位上的混沌。然而自1951年9月8日 《舊金山和約》簽訂時,日本已放棄臺灣而不再能主張 任何權利;在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之後,臺 灣主權已從日本讓渡給中華民國,臺灣人即喪失日本國 籍,此一事實亦為中日雙方共同認可接受。以下舉示日 本法院的判決,做為參考。 (1) 依據東京高等法院在昭和30年(西元1955年)(オ )第890號及昭和36年4月5日大法庭判決(《東京高裁 集》第15卷第4號第657頁),在「朝鮮男子與日本內地 女子結婚在和平條約生效後的國籍」一案中,東京高等 法院的判決主旨是,朝鮮男子與日本內地女子結婚,在 日本國內法中具有法律地位的朝鮮人,在和平條約生效 後,即喪失日本國籍。此一法理亦適用於臺灣人。該高 等法院的判決主文如下: 「茲根據昭和27年(1952)4月28日生效的 [舊金山] 和 平條約,臺灣人從此自動喪失日本國籍,成為中國人( 此指中華民國籍)。原為日本人者,在如右條約(按指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前因為與臺灣人結婚而被開除戶 籍者,也應解釋為相當於如右條約生效之同時而喪失日 本國籍者,故如前記所認定,被告在如右條約生效前與 楊文定保有婚姻關係,當然應視為如右條約生效的同時 而喪失日本國籍。此外,辯護人主張,因為被告還未履 行國籍法第10條及該法施行規則第2條及戶籍法第103條 所規定的手續,所以 [被告] 還保有日本國籍;惟如右的 規定是關於具有外國國籍的日本國民依自己的意思脫離 日本國籍的情況之規定,本案不適用,所以無法採用這 種主張。結果,被告是中國人,是不具有日本國籍的外 國人,原審根據原判決所舉之證據,認定原判決所摘示 的事實,對此,與適用外國人登錄法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號者相同,原判決所引用的法令有錯誤或有事 實誤認之疑慮。因此,[此案] 論點沒有理由根據。」 (2)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於昭和33年(西元1958年)針 對一名日本女子須藤ヤエ和一名臺灣男子楊文定結婚一 案做出(あ)第2109號判決以及在昭和37年(西元1962 年)12月5日做出上訴駁回的判決。日本涉谷簡易法院 判決該名女子喪失日本國籍,須藤ヤエ上訴到最高法院 敗訴,判決所持理由有兩點,第一點:「如果日本女子 與臺灣男子結婚而產生由日本內地移除戶籍之事實,在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所締結之和約生效後,此日本女子即 失去日本國籍。」第二點:「依據日本國與中華民國所 締結的和平條約,臺灣已從日本國讓渡給中華民國,因 此在此條約於昭和27年8月5日生效後,臺灣人即喪失日 本國籍。……而日本女子在與臺灣男子結婚後,將其戶 籍由日本內地遷移至臺灣(日本內地則除籍),而變成 具有日本國內法法律地位的臺灣人。此一事實亦伴隨著 日華條約的生效,而使該名女子喪失日本國籍。」 (3) 東京地方法院針對原告林景明控告日本國一案,在 昭和48年(西元1973年)(行ウ)第28號、昭和52年( 西元1977年)4月27日做出判決,其要旨有三:(a) 在日 本國內法上具有法律地位的臺灣人,在昭和27年8月5日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締結和平條約生效後,即喪失日本國 籍;(b) 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共同聲明對日華條約中 已履行完畢的條約內容不產生影響效果,因此亦不影響 臺灣人根據日華條約而產生的國籍喪失效果;(c) 伴隨領 土的變更,其割讓地上所居住的住民的國籍,亦隨領土 變更而取得讓受國的國籍,此為國際法的原則。而在條 約沒有明示時,即認同給割讓地住民有選擇國籍的權利 ,亦未成為國際習慣法。 日本國一造在法庭中的陳述表示:「在昭和20年(西 元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後,日本的統治權 就置於聯合國最高司令官之下,而此時日本亦已受臺灣 將來要從日本領土分離的約束。基於此,事實上,當時 日本主權已不及於臺灣。」又表示:「在昭和21年(西 元1946年)4月2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送交給日本政府的 『關於非日本人入國及登錄的備忘錄』中,與同年5月7 日所送交給日本政府的『日本人及非日本人撤退備忘錄 』中,亦將臺灣人視為非日本人。再者,昭和22年(西 元1947年)5月2日外國人登錄令(敕令207號)中的第 10條第1項亦將臺灣人視為外國人。會造成上述等情況 乃是基於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將其主權限於本州 、四國、九州及北海道所致。所以當時臺灣人在法律上 雖仍擁有日本國籍之前提下,日本政府已預定將臺灣復 歸中國,自然被視為是外國人。」 東京高等法院針對林景明一案的上訴案,於昭和55年 (西元1980年)做出判決,判決要旨說:「以中華民國 為對象而締結的日華和約,不僅確認日本放棄對臺澎權 利,亦可解釋為承認臺澎歸屬中華民國。」在判決證據 理由中又說:「中華民國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日根據其 約在同日與日本締結日華和約,並依和約內容中華民國 再次確認日本放棄對臺灣之權利。日本選擇中華民國並 與其訂定確認上述事項的和約,無礙於解釋將臺灣歸屬 身為條約對象的中華民國。」 又說:「在臺灣等具有日 本國籍者的住民在何時喪失日本國籍並無記載,不過從 前述幾種宣言及條約的旨趣,以及為避免無國籍人現象 的產生,認為臺灣等住民喪失日本國籍的時間應在日華 和約生效時(即昭和27年8月5日)。」 由此可知,日本法院對於國際條約的效力界定臺灣人 恢復中華民國國籍的時間,有明確見解,不僅釐清兩國 人民國籍歸屬,亦可視同領土移轉的日本與中華民國兩 造,對臺灣主權讓渡有明確分野。透過日本法院判決, 對於臺灣主權的移轉此一認識有所澄清,中華民國與日 本兩國既有共識在前,在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 效之後,臺灣主權的領土移轉業已完成不可復原的法律 程序,即使美、英等國相繼提出「臺灣主權未定論」, 然而其並不屬於移土移轉直接關係人的身分,其主張只 能視為其本國外交政策,亦無法對臺灣主權有所置喙。 甚至在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民國停止外交關係 ,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政權)簽訂《中日建交聯 合公報》以締結邦交之後,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在記者會 上單方面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 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即《中日和約》)已 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僅能對中共政權所 宣稱的「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示「充 分理解和尊重」此一事實的立場,亦不能對業已宣告「 放棄」的「前領土」臺灣與澎湖等地,再行變更重新處 分。是以,臺灣主權復歸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 日已有接收之事實,自1952年8月5日《中日和約》生效 後,已成定局。自此中華民國可以大聲宣稱,即便各國 強權政治環伺在外,孤懸在大陸東南海外的臺灣「主權 在我」,不容列強染指。 (三)本文結語 「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絕對符合歷史與國際法 的主張。民國34年(西元1945年)9月9日,中華民國 政府在南京接受日本的戰敗投降,依據日本簽署《降伏 文書》承諾接受《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的條件 ,並根據盟軍統帥部發布第一號命令,10月25日在臺北 中山堂接受日本臺灣總督的投降,旋即宣布恢復臺灣為 中華民國的一省,三個月後並恢復臺灣人民的中華民國 國籍,回溯自民國34年10月25日生效。換言之,中華民 國從民國 34年10月25日起,即開始行使對臺灣的實際 統治權。此一恢復主權行使的事實,於民國41年(西元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後 ,得到確認。 然而,由於戰後的國際局勢變化,使得中華民國政府 在臺灣行使主權之事實,受到國際強權的質疑與挑戰; 在國際間對日本的和約談判過程,亦頗有強權角力之痕 跡。臺灣的法律地位問題,係國際間討論中國問題之暗 流,原為國際列強出於戰略因素等考量而提出的「臺灣 地位未定論」或「聯合國託管論」,亦經常為臺灣獨立 者所援引。除了本文所列舉的,美國在戰後初期歷次主 張的臺灣地位言論以外,1972年3月29日,尚有美國國 務院主管遠東事務之助理國務卿葛林表示,美國仍認為 臺灣之法律地位未定。最近的則是在今年9月初,美國 國會研究服務處研究員簡淑賢(Shirley Kan)主筆, 發表〈中國/臺灣:『一個中國』政策的演進〉報告指 出,美國與中共簽署的三項公報並未明確闡述臺灣的主 權地位,只表示「認知」(acknowledged)臺海兩岸的 「一個中國」立場;美國不承認中國大陸對臺灣的主張 ,也不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政策上認為臺灣地位仍未 定。 至於1950年代的蘇聯,以及海峽對岸的中共政權,雖 反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但係出於與中華民國政府所 主張者相反的目的,認為國際間應將臺灣交歸中共接管 。2000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辦事處,就 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謂臺灣 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 ,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 。這也是1993年8月中共政權發表「臺灣問題與中國統 一白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 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 華民國。1998年10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振甫引用 《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臺灣乃歸屬中華 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 回顧美國等強權對「臺灣地位未定論」主張的提出, 以及中華民國對臺灣主權地位的法制化過程,東西陣營 冷戰局面與國際政治局勢的變化,厥為衝擊其間的關鍵 因素。1950年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於6月27日下 令美軍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遏止中共政權對臺灣的 任何攻擊,並且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不要攻擊中國大陸, 使臺灣海峽中立化,使得中華民國得以解除來自對岸中 共政權的軍事威脅,臺灣的安全問題暫時性得到解決。 由於杜魯門的軍事行動,有可能引發干涉中國內戰的爭 議。因此,乃聲稱臺灣的歸屬問題仍未解決作為前題, 建立其介入的正當性。美國主張將臺灣問題提交聯合國 處理,同時提出「凍結臺灣現狀」的主張,以留待以後 來解決。同時杜魯門也表示:「臺灣將來的地位,必須 等到太平洋的安全回復,及對日本的和平條約成立之後 ,或者聯合國有所決定之後,才能確定。」 美國此一對臺灣現況地位未定的立場,不僅違背了戰 爭期間,中、美、英三國共同簽訂《開羅宣言》與《波 茨坦宣言》的承諾,也忽略了自民國34年10月25日以來 ,中華民國實際領有臺灣並行使完整行政權的事實,容 易成為為國際間列強干預臺灣的口實,也讓有心人士有 藉題發揮的空間。因此,中華民國政府一方面接受美國 防衛臺灣,另一方面仍反對美方有意提出「臺灣未定論 」的主張。民國39年6月2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 超針對此一問題發表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原則上接受 美國政府協防臺灣的建議,並強調在對日和約未訂定前 ,美國政府對於臺灣之保衛自可與中華民國政府共同負 擔責任,但是,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美國在臺海 提出的備忘錄對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並不具影響 力,自也不影響中國對臺灣的主權。」 然而,有關戰後領土的變更,需要透過戰爭參與國簽 訂和約。中華民國政府雖在二次大戰結束後根據《開羅 宣言》接收臺灣,可是《開羅宣言》並不構成法律上已 將臺灣主權由日本之手移轉到中國之要件。臺灣主權回 復中華民國的確認,還需要經由前殖民國的宣告放棄, 祖國接收的主權繼承,此一法律程序才算完備。從國際 法法理上來講,民國41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 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是界定當前臺灣主權歸屬的 真正依據。 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雖然經過戰後60多年的國際 強權政治衝擊,而始終由中華民國細心維護主權,風雨 中屹立不搖,並持續行使有效的民主政治措施,不曾將 臺灣的法律地位拱手讓人。根據以上各階段歷史演進, 以相關歷史文獻對臺灣主權歸屬史實的辨駁澄清,應可 以釐清國人的疑惑,重建歷史的真實認知。保衛中華民 國,建設寶島臺灣,是每一位國民的神聖責任。故任何 昧於歷史事實與違背法理的主張,都將為中華民國政府 與身處臺灣的人民堅決反對。 --- 裡面包括了各國的意見 請參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08.1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arfare/M.1430825304.A.683.html
zeuklie: 「中華民國」的國史館有什麼credit可言? 05/05 19:30
zeuklie: 人家都不認中華民國有主權了 05/05 19:31
godivan: 當然,若是中華民國的意見我沒有要拿出來,裡面引用了不 05/05 19:38
godivan: 少國家的新聞,法院判決還有官方發言 05/05 19:38
darthv: 國史館確實只能參考..但不參考難道參考台灣民政府? 05/05 20:28
※ 編輯: godivan (36.231.108.118), 05/05/2015 22:21:11 ※ 編輯: godivan (36.231.108.118), 05/05/2015 22:21:40 ※ 編輯: godivan (36.231.108.118), 05/05/2015 22:30:10
cheng399: 國史館...這在他們眼中是撒旦寫的聖經 05/07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