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uartics (Smart is the new Se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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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時間Wed May 6 00:56:36 2015
底下認真打臉外交部的說法:
外交部說根據中日和約第三條第10條台灣國民被視同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台灣主權已經移轉給中華民國
此乃錯誤, 當時簽約的雙方都不是這樣認為的.
證據:
1952年5月27日,日本參議院審議該和約時,參與交涉該和約之締結的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
議員們解釋這一條:「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
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台灣以及澎湖島的最終
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但舊金山條約生效,台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
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
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台灣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
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
謂視為的規定。」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審議該條約時,倭島英二與議員兼岩傳一問答時說到:
「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
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
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同年當時負責簽約的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針對〈中日和約〉的質詢:「福爾摩沙與澎湖的地位如何?」
說明:「福爾摩沙與澎湖先前是中國的領土。當日本放棄對於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張後,只有中國具有接管
的權利。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控制它,無可置疑的,它成為我們領土的一部份。但是,微妙的國際情勢
讓它不屬於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日本無權將福爾摩沙與澎湖移轉給我們;日本即使想移轉,我們也不能
接受。
〈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
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1952年7月,葉公超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的諮詢報告中,對於此第一號是否具有領土主權之法律效力,
表示:「……換文所規範者,非和約之法律效力,而為和約之適用。且換文雖為和約之一項附件,並非
和約之一部份,其效力為臨時性的……雙方換文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
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此外,有人以第四條說馬關條約失效台灣主權因此回到ROC手上.. 也不正確..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1964年2月29日,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在眾議院答覆議員岡田春夫對於這一條的質詢時說:
「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間所
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但是,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
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
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
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
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也就是說馬關條約的廢除不涉及台灣主權的移轉..
台灣主權問題根本不複雜, 1952年中日和約簽訂後雙方都明白台灣主權沒有移轉給ROC..
但日本已放棄台灣主權,所以台灣主權變成住民所有..
根據聯合國政治及住民公約, 台灣住民有權決定成立自己的國家.
台灣主權既然沒有移轉給ROC也沒有移轉給PRC,PRC宣稱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當然也是無憑無據.
而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已經沒有台灣主權, 之後不管跟誰簽約也都不可能把台灣主權移轉.
※ 引述《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之銘言:
: 雖然說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提到日本放棄的主權要求
: 但是在第四條又規定了
: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53CFB45A329E6B01&sms=8BFD8EF69DF69F
: 75&s=6AF7BADE42537535
: 「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的密切關係如下:
: 1.「中日和約」第2條遵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2.「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
: 第26條規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
: 和約」就是依據前述「舊金山和約」規定所簽署之雙邊條約。
: 3.
: 「中日和約」第11條敘明:除了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之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
: 間因為戰爭狀態存在的結果而引起的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有關規定予以
: 解決。
: 七、
: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為何只宣示放棄台灣、澎湖列島主權,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
: 民國?
: 答:基於當時國際情勢極為複雜,中國內戰與韓戰皆在進行,各國乃於締約時達成共識,
: 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都採日本宣示放棄領土,且未明言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並授權雙方
: 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約,解決領土問題,包含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
: 南沙群島等。惟不論「舊金山和約」是否簽署,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
: 19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書
: 」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而此一主權移轉,在民國41年(1952)之「中日和約」中,再
: 度獲得正式確認。
: 八、「中日和約」有何具體規定顯示日本已將台澎的領土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
: 答:
: 「中日和約」的前言載明雙方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第3條指出有關國民的
: 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第10
: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本條
: 指出當時600萬台灣居民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自然是認為台灣已歸中華民國才會有此項
: 規定。因此,綜觀「中日和約」前言、第3條與第10條,可知日本如非已將台灣歸還中華
: 民國,此規定即無意義,亦無可能實現。因此,兹可確認日本對台灣及澎湖之主權已移轉
: 予中華民國之事實,「中日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確認雙方止戰、建交與友好關係的雙
: 邊條約,也同時再次確認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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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nray7799: 不可能的事?亞爾薩斯、洛林兩省表示: 05/06 01:09
→ FusoKai: 把維基複製貼上前好歹也修一下排版吧 05/06 01:33
推 oldfatcat: 而且即使ROC不能,還有PRC,怎麼也輪不到住民 05/06 02:25
→ quartics: 樓上跟董淑貞觀念一致, 應該也去台商會發表高論 05/06 02:43
推 oldfatcat: 不只董淑貞 05/06 02:48
→ Rucca: 所以我說Q大,既然日本這樣認為,你現在趕快寫信給日本要他 05/06 07:29
→ Rucca: 們確認台灣是否"不屬"中華民國 05/06 07:29
推 Rucca: 論證論了這麼多,確沒有求證精神。既然這麼相信自己的思維 05/06 07:34
→ Rucca: 何不展開行動?快跟國際大國連線,不要只會對內嘴砲 05/06 07:35
→ Rucca: 台澎"國際"法理連線,到現在連了哪個國際都還不知道 05/06 07:35
→ Rucca: 這麼想獨立建國,在怎樣都請學學以色列。不管是自我武裝還 05/06 07:37
→ Rucca: 是遊走國際。你以為猶太人只靠對自己天天嘴砲就可以建國? 05/06 07:38
推 Rucca: 不要在阿Q式的論證完就自我感覺良好,然後只會天天對自家內 05/06 07:41
→ Rucca: 部做灌輸意識的工作。將台灣地位問題只限在自己內部討論, 05/06 07:42
→ Rucca: 這一點都沒有處理問題的意圖,而只令人感受到政治操作罷了 05/06 07:43
推 Hartmann: 推 05/06 13:07
→ Hartmann: 上面打錯,是推Rucca兄 05/06 13:08
→ quartics: 阿Q的是誰啊.. ROC還代表中國? 活在平行宇宙.. 05/06 15:07
→ Swallow43: 所謂阿Q就是看不清楚歷史事實與脈絡的人 05/06 15:15
→ Swallow43: 自己活在平行世界說那些真實世界的人才是活在平行世界 05/06 15:17
→ Swallow43: 真的是好棒棒 05/06 15:17
→ quartics: 魯迅說的醜陋的中國人之所以阿Q其一就是精神勝利法.. 05/06 17:48
→ Swallow43: 樓上有自知之明真是太令人感動了 05/06 17:49
→ quartics: 我自認是台灣人當不起中國人..! 05/06 18:05
推 oldfatcat: 中國臺灣囉www 05/06 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