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ivan (加藤家的惠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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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文] 邵玉銘、開羅宣言的重要歷史意義
時間Tue May 5 22:10:24 2015
雖然說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提到日本放棄的主權要求
但是在第四條又規定了
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53CFB45A329E6B01&sms=8BFD8EF69DF69F
75&s=6AF7BADE42537535
「中日和約」與「舊金山和約」的密切關係如下:
1.「中日和約」第2條遵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
「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
第26條規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邊條
和約」就是依據前述「舊金山和約」規定所簽署之雙邊條約。
3.
「中日和約」第11條敘明:除了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之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
間因為戰爭狀態存在的結果而引起的任何問題,均應依照「舊金山和約」的有關規定予以
解決。
七、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為何只宣示放棄台灣、澎湖列島主權,並未言明歸還給中華
民國?
答:基於當時國際情勢極為複雜,中國內戰與韓戰皆在進行,各國乃於締約時達成共識,
於舊金山和約第2條,都採日本宣示放棄領土,且未明言歸還給何國之體例,並授權雙方
當事國與日本另訂條約,解決領土問題,包含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冰洋及
南沙群島等。惟不論「舊金山和約」是否簽署,台灣主權回歸中華民國已於民國34年(
1945)10月25日完成,法理依據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之「降伏文書
」等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而此一主權移轉,在民國41年(1952)之「中日和約」中,再
度獲得正式確認。
八、「中日和約」有何具體規定顯示日本已將台澎的領土主權歸還給中華民國?
答:
「中日和約」的前言載明雙方締約國係指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第3條指出有關國民的
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第1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本條
指出當時600萬台灣居民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自然是認為台灣已歸中華民國才會有此項
規定。因此,綜觀「中日和約」前言、第3條與第10條,可知日本如非已將台灣歸還中華
民國,此規定即無意義,亦無可能實現。因此,兹可確認日本對台灣及澎湖之主權已移轉
予中華民國之事實,「中日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確認雙方止戰、建交與友好關係的雙
邊條約,也同時再次確認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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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loudfour: 我有個小問題,那日本跟中共建交後就宣佈中日和約無效 05/05 23:10
→ cloudfour: 那中日和約還算有效嗎? 05/05 23:10
→ EvoLancer: 中日和約被老共用中日聯合聲明取代 05/05 23:13
→ cloudfour: 好像表達得有點怪= =應該說拿中日和約作例證的有效性? 05/05 23:13
推 matnk: 中日聯合聲明也說要遵守波茲坦宣言第八條XDD 05/05 23:17
→ quartics: 中日聯合聲明時,日本已經沒有台灣主權,所以也沒有任何主 05/05 23:37
→ quartics: 權移轉 05/05 23:37
→ ronray7799: 中日聯合聲明又不是當時轉移主權 跳針嘛? 05/05 23:41
→ Clarkliu: 日本沒有台灣主權,美國也沒有,那主權跑去哪了? 05/05 23:43
→ EvoLancer: 日蘇聯合聲明跟最終解決德國條約真要嚴格說 並沒有讓渡 05/05 23:47
→ EvoLancer: 庫頁島南部 千島群島或奧德河以東給誰 05/05 23:47
推 matnk: 舊金山和約前日本連自己的主權都沒有了... 05/05 23:54
→ reallurker: 日本主權未定論XD 05/06 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