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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之銘言: : 推 jiayuan:投敵跟投降到底差在哪 07/20 15:36 : 推 gfneo:在東方,兩者被視為等同吧...做中國軍人真可憐 07/20 16:19 現行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若以方企圖與汪見面的情況來看,有可能會是被視為符合本條 第四項所稱,屬於投敵的預備犯或陰謀犯吧?XD -- 光榮北伐武昌城下,血染我們的姓名﹔孤軍奮鬥羅霄山上,繼承了先烈的殊勛。 千百次抗爭,風雪饑寒﹔千萬里轉戰,窮山野營。獲得豐富的戰爭經驗, 鍛煉艱苦的犧牲精神,為了社會幸福,為了民族生存,一貫堅持我們的鬥爭! 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八省健兒匯成一道抗日的鐵流。 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東進,東進!我們是鐵的新四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gfneo:長知識!!!但是否<盡其應盡之責>要如何判定??? 07/20 16:42
版上這還有一位專長在研究軍法的刑法大師,我想還是請他出來講解一下 吧.方的行為主要還是被認定適用第4項吧?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07/20 16:46)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07/20 16:50)
armed:ROXIN!ROXIN!你快點出來吧,我們等你解釋這一條呢.XD 07/20 16:55
armed:我看24條既然還要處罰預備犯與陰謀犯,方恐怕很難無罪呢.XD 07/20 17:03
armed:就算他第1項與第2項都不成立,第4項恐怕也跑不掉....囧 07/20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