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ltlake:基本上參考其他國家對此的判定也是好的參考源 07/21 19:43
※ 引述《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之銘言:
: ※ 引述《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之銘言:
: : 推 jiayuan:投敵跟投降到底差在哪 07/20 15:36
: : 推 gfneo:在東方,兩者被視為等同吧...做中國軍人真可憐 07/20 16:19
: 現行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
: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此若以方企圖與汪見面的情況來看,有可能會是被視為符合本條
: 第四項所稱,屬於投敵的預備犯或陰謀犯吧?XD
--
WeihSi bLog / http://whclive.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15.105
小弟認為投敵和降敵的認定在於是否「有害國家存立安全」上。
軍人的責任在於保障國家的存立安全,並且必須依據法律或命令的規定,忠誠地去
執行職務。因此未盡其職務之責任,或違背其職務而有害國家存立安全時。例如將
軍隊或要塞等軍用建築物交付給敵國,或者是將軍事上利益或情報供給敵國者。這
個情況應該認為為投敵吧?
而降敵應該分為兩種情況,在於是否「盡其應盡之責」上。
如果已經盡其任務的責任時,例如任務是堅守一個要塞兩個星期,但是實際上卻堅
守超過四十天以上。而且是已到彈盡援絕的情況之下,要塞隨時會淪陷,這個時候
任何的犧牲已經沒有意義,這情況應該可以例外的允許為了保障生命的存續 (也可
能為了保障部下的人道對待 ),而投降敵人,以求自救。
但是在這個情況之外投降敵人,這情況不只違背自身應盡的義務,亦違背對於軍人
保障國家安全的職責,危害國家利益。因此才會於第二項作出規定吧。
這些只是小弟的猜想,還是請專業的板友說明比較適當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