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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 引述《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之銘言: : : 現行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 : :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 :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因此若以方企圖與汪見面的情況來看,有可能會是被視為符合本條第四項 : 投敵是指敵人什麼事都還沒做你就主動跑去加入他們的行列 : 開打後放棄與敵人對抗則是降敵 投敵應該是說,加入敵軍 [`起義'或`叛變'] 吧? : 方先覺是否有「不盡其應盡之責」? 人家只叫他守兩個星期左右他守了一個半月 我想大部份正常人的想法,這樣應該算是恪盡職責了 XD 以同樣的標準來看,如果 在碾莊黃百韜最後選擇投降,大概也不會有人說他打得差或是沒有盡力,只是他選 擇了自殺而已。老實說,我對長春曾澤生的 60C 的看法也是一樣。不過這個可能同 意我的人就不多了。 : 守到一個一萬七八千人的軍被打到剩下三千人左右幹部軍官死了一狗票 10C 可不是苦守過程中只死自己人啊! 不管是常德或是衡陽,在中日戰爭中,守方 打出的交換比,以當時的物質條件來說都是可歌可泣的。 ※ 編輯: terrorist 來自: 140.109.189.213 (07/21 11:28)
nawussica:國軍單兵特技 ~手榴彈海~ 什麼都沒有 就手榴彈最多 07/21 13:36
nawussica:投完之後 就....orz 07/21 13:37
midas82539:共軍在韓戰也是這樣搞呀...(茶) 07/21 15:25
Kataphraktoi:現在也沒辦法了吧,投擲及格標準25公尺,及格人數... 07/21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