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
看板Warfare
標題Re: 方案尾聲(六)
時間Mon Jul 23 09:17:38 2007
※ 引述《rhchao (天叢雲)》之銘言:
: ※ 引述《armed (戰史版國共內戰篇小天使)》之銘言:
: : 現行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
: :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因此若以方企圖與汪見面的情況來看,有可能會是被視為符合本條
: : 第四項所稱,屬於投敵的預備犯或陰謀犯吧?XD
: 投敵是指敵人什麼事都還沒做你就主動跑去加入他們的行列
^^^^^^^^^^^^^^^^^^
: 開打後放棄與敵人對抗則是降敵
: 衡陽已經開打四十多天了已經不可能再投敵
我不曉得這有沒有軍事審判上的具體案例,不過要敵人[什麼事都還沒做
你就主動跑去加入他們的行列]這樣才算投敵的話,那麼淮海戰場上的出賣
黃維的廖運周部,甚至搞死黃百韜的何基灃張克俠等人要是落到國府手中,
顯然就絕對不能以該條第1項相繩,因為當他們準備投敵時,PLA都已經做了
一狗票的事了.
: 因此方先覺沒有成立第一項之罪的可能
為了袒護方先覺而把以上這一票人都放過了,你覺得可以嗎?
: 第三(投敵未遂部分)、第四項之罪也不會成立
而第四項之罪如果因為敵人已經做了一大堆事情我才預備投敵的話就因此
不會成立,可能國府要先給在上海之役因為策劃國軍投敵的張權與陳儀兩位
平反.
光從張權與陳儀這兩個陰謀或預備投敵而被處決的情況來看,當時國軍的
軍事法院,是根本不管你敵人什麼事都還沒做或有做的.您的高見與實務見解
明顯牴觸,回去再K點實際案例吧.
: 剩下的只有第二項
: 方先覺是否有「不盡其應盡之責」?
: 人家只叫他守兩個星期左右他守了一個半月
: 守到一個一萬七八千人的軍被打到剩下三千人左右幹部軍官死了一狗票
還剩13000人左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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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3.1
推 saltlake:刀帥阿 引中共的例子不好啦 當年中共是叛亂團體咧 07/23 09:57
→ saltlake:真的要辦人的話 不追究投不投敵也行 都當反賊包了往海裡 07/23 09:58
→ saltlake:拋了也就是了 :p 07/23 09:59
→ Huangrh:13000人是等他投降後才知道吧.他當時以為已打掛一大票了 07/23 10:39
推 armed:去看清楚中共是不是屬於陸海空軍刑法所謂的"敵人" 07/23 10:48
推 armed:而且陳儀先生還不過只有教唆別人投敵勒. 07/23 10:57
推 Transfinite:好好討論那麼酸幹嘛,我還以為在看戰文哩 07/23 12:17
推 armed:法律人的基本觀念: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是很嚴重的事ㄚ. 07/23 13:43
推 armed:你就當我同時被陳張兩冤魂上身了吧.XD 07/23 13:45
推 saltlake:意思就是除了陸海空軍刑法以外要辦人還是有法 中共叛亂 07/23 17:27
→ saltlake:團體 直接當武裝叛國處理好了 07/23 17:28
請先去把陸海空軍刑法的敵人意義看清楚吧.
※ 編輯: armed 來自: 210.69.13.1 (07/23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