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nfly (真田左衛門佐月翔)
看板WarringState
標題戰國時代人口普查
時間Fri Oct 17 20:21:34 2003
前一陣子在有版友詢問關於人口普查的問題
小僕對於這一個部份還頗感興趣,收集了一些資料
以下是跟 P 樣通信討論後的整理內容
藍綠色的是找出的資料,亮白色的是 P 樣蒐集的資料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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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關於人口普查這一點,要從大化革新跟莊園制這兩點來看
在七世紀所推行的大化革新,內容裡面提到兩個相關的要點
1.土地國有化
2.建立戶籍跟帳簿,實行班田制及租庸調法
依照戶籍分法口分田,男子兩反田,女子一反120步,死後收歸國有
從這個時候展開第一次的人口普查
手邊有一份資料可以來看一下當時的狀況
筑前國島郡川邊里 大寶2年(702)
戶主 卜部乃母曾 年49歲 正丁 課戶
母 葛野部伊志め 年74歲 耆女
妻 卜部甫西豆め 年47歲 丁妻
男 卜部久漏麻呂 年19歲 少丁 嫡子
(以下略)
山背國愛宕郡出雲鄉 神龜3年(726)
戶主 出雲臣吉事 年34歲 癲狂 篤疾 左頰黑子
(以下略)
<正倉院文書>
班田制:(全名為「班田收授制」)
飛鳥淨御原令(天武十年 681 A.D 開始制訂,
持統三年 689 A.D頒佈施行,但有異說)成立時採用的田制,
原則上是模仿中國「均田法」所制訂出來的律令基本田制。
詳細情形就跟moonfly樣說的一樣、男子女子依其身份而定,
可以獲得政府「班給」(原文照引)田地,在這些男女還活著的時候,
他們享有那塊班田的用益權,也可以自由把田地租出去,
但是基本上,班田的所有權仍歸政府所有。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班田制一開始並不是全國性的法律,
而是「一個地方、一個地方慢慢實施、而非全國一起同步施行」的法律,
而且這個法律的一大特徵是「極端的具有社會主義色彩」(瀧川政次郎語),
雖說立意良善,由於人口本身會成長、田地數目卻不會成長,
加上實行上的種種困難,在延喜年以後,班田制這個名詞就從史料裡頭絕跡了,
從開始實行到結束(延喜二年,902 A.D),歷時不到三百年。
但是由於農民的負擔日增,所以許多人乾脆逃離戶籍
要不歸到貴族旗下當奴僕,不然就是出家去投靠免繳稅的僧侶
國家為了農業的收入,只好頒訂「三世一身法」以及日後的「墾田永世私財法」
(簡單來說就是獎勵開墾而有條件的開放土地私有化)
但是這樣更助長了莊園化的情況發生
三世一身法:養老七年四月十七日由太政官向元正天皇奏報。
養老七年(723,但日不詳)明文開始實施的法律,屬於一種獎勵開墾的法律,
內容規定:墾荒的人在三代之間(自己、兒子、孫子或是兒子、孫子、曾孫),
可以擁有那塊土地的收益權(三代過後,土地當然要收歸國有);
不過如果開墾的人利用了既有的水道灌溉措施等去「開墾」(工程較小)的話,
那麼就只有開墾人本人(一身)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權。
懇田永年私財法:
天平十五年(743)公布實行的法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墾田不會充公,容許私人擁有土地
2.墾田的面積必需因應開發者的位階規制
3.如果主人把墾田丟在那裡三年不耕作的話,允許其他人去開墾那塊地
4.國司(地方行政長官)在進行開墾時的細部規制
在天平神護元年(765)曾經有過禁止開墾令,
不過在寶龜三年(772)時,禁止開墾令被撤銷、連2的面積限制條款也被刪掉了。
上面這兩個法是為了補班田制的缺憾而出現的:
班田制的一個大問題就是「隨著人口增長,田地沒有增長,最後田地不夠發」,
而為了要盡可能的開發新田,政府發佈「三世一身法」,
鼓勵人民自己去開墾田地(班田的角色不會那麼重要),並且給予三世一身的優惠;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後來便衍生出「三代(或一代)的時間界限快到了的時候,
民眾都不去耕田,結果田地再度荒廢、變成荒地」,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後政府逼不得已的頒佈了「墾田永世私財法」,
承認開拓的田地中,有一定比率「永為開墾者家族所有」。
這兩個法律跟土地私有化這個大趨勢有一定關係,
甚至造成了初期莊園(平安時代前期出現的莊園,
這種莊園大概到八世紀末、九世紀初時消失,或者轉化為中世莊園)的發達;
但是真要說造成「大規模土地私有化風潮」的,
大概還是貴族莊園(此指中世莊園)不輸不入權的發達,
這兩個法律加起來的效果還遠不如不輸不入權的威力大......
在最後一次的班田實施時,人口跟戶籍產生了巨大的誤差
延喜 2 年阿波國田上鄉,五戶435人中只有男子59人
反映出了國家已經無法掌握負擔稅收的成年男子人口
其實大概在攝關政治開始的同時,
政府對人口的掌握能力就已經呈現明顯衰退的現象:
當時模仿唐制租庸調法而來的日式稅法本身不符合時代需求,
(在當時田地常常分割得零零散散,結果對一般農夫而言田賦顯得太重,
加上最可怕的「勞役」這關,一般農民家族幾乎負荷不起,
在這種前提之下,很多人寧可把自己的土地獻給貴族、甚或乾脆流亡)
因此土地開始以極快的速度往少數貴族家系手中集中、
而很多無處可去的流浪人(不是「浪人」)也都會到貴族的莊園去當長工求生存,
而且更惡性循環的是:在平安時代,由於貴族孜孜矻矻的撈錢,
結果讓當時的貴族莊園享有一種可怕的特權,亦即「不輸不入」:
莊園本身不需要繳稅給國家、也可以拒絕國家公權力介入莊園事務。
到了最後,基於莊園的「不輸不入權」,官吏不能確知莊園裡頭到底有多少人口、
加上莊園「不輸稅」,整個租庸調法根本推行不下去,戶籍制度自然也都被破壞殆盡。
而到了戰國時代,對戰國大名而言,他們客觀上是沒有那種環境去做人口普查的。
因為在戰國時代,人口的死亡、流動極為激烈,
為了確保穩定的稅收來源,與其用浮動不定的「人」作為徵稅單位,
倒還不如拿絕對不會長腳跑掉的「戶」(房子、田園)作為單位。
所以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戰國時代的官吏對「戶」知之甚詳、
對「人」卻是一問三不知的。
而且在戰國時代,人口流動不是單純的「從A地流動到B地」,
而是「從A大名手下流動到B大名手下」
除非A大名、B大名願意讓他們的戶政機密資料互通有無,
不然這個人必然會成為人口普查時的「黑數」之一。
舉例來說:某A是個甲斐人,問題是他本人卻位在三河、而在駿河曾經有犯罪被逐紀錄
在這種情況下,武田家(甲斐)的官方記錄中,
A會被列入「逐電(失蹤、逃亡)人口」;
德川家(三河)的官方記錄中,除非A在三河有一定的工作(如受雇當佃農等),
不然在德川家的官方記錄中,A這個人是完全不存在的;
而在今川家(駿河)的紀錄中,A可能會列入犯罪統計數字、
進而被納入駿河一地的人口總數裡頭(他既然會「犯罪」,你就不能說他不存在),
結果好了,A這個人現在人明明在三河,在人口普查上卻出現了完全不對的結果:
A同時「存在」於甲斐、駿河普查出來的人口總數裡頭,反倒不存在於三河。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戰國大名真的進行過人口普查,
這個數字的可信度恐怕也會頗有問題。
另外一個重點是:對戰國大名而言,人口普查主觀上沒有其必要性。
在日本法制史裡頭,跟「人口數量」最扯得上關係的法律當推稅法,
而在戰國時代,雖說大名稅法大概還是有點唐律遺風、秉持「租庸調」的基本精神,
(名稱當然不同,不過內容類似)
但是對他們而言,他們的客觀環境讓他們很難做出精確的人口調查、
加上發展這種「以人課稅」所需的精密計算技術本身尚不是那麼發達,
因此原則上,戰國時代各大名的稅法都是以團體本位為主的。
比如說「年貢」這個概念,他們考慮的不是「每個農夫應該上繳收成的百分之幾」,
而是「每塊農地必需上繳收成的百分之幾」;
至於勞役,他們注重的也是「每塊農地必需負責多少勞役」,
而不是「每個耕作的農夫應該負責多少勞役」。
在這種法律仍採「極端團體本位主義」的情況
(非法學用語,僅為說明而創,指除了特殊情況之外,
權利義務的客體都是「團體」,個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個人」的重要性不高、自然更不需要花大錢去做人口普查。
一直到太閣檢地時,才逐漸開始消滅莊園制度中
「一塊土地多人耕作,但由於族繁問題,中央政府只按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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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田大助幸昌:
「將たる者の腹切りでは佩楯は取らぬ,我は真田左衛門佐のせがれな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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