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WarringStat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前一陣子在有版友詢問關於人口普查的問題 小僕對於這一個部份還頗感興趣,收集了一些資料 以下是跟 P 樣通信討論後的整理內容 藍綠色的是找出的資料,亮白色的是 P 樣蒐集的資料與意見 ======================================================================= 我想關於人口普查這一點,要從大化革新跟莊園制這兩點來看 在七世紀所推行的大化革新,內容裡面提到兩個相關的要點 1.土地國有化 2.建立戶籍跟帳簿,實行班田制及租庸調法 依照戶籍分法口分田,男子兩反田,女子一反120步,死後收歸國有 從這個時候展開第一次的人口普查 手邊有一份資料可以來看一下當時的狀況 筑前國島郡川邊里 大寶2年(702) 戶主 卜部乃母曾 年49歲 正丁 課戶 母 葛野部伊志め 年74歲 耆女 妻 卜部甫西豆め 年47歲 丁妻 男 卜部久漏麻呂 年19歲 少丁 嫡子 (以下略) 山背國愛宕郡出雲鄉 神龜3年(726) 戶主 出雲臣吉事 年34歲 癲狂 篤疾 左頰黑子 (以下略) <正倉院文書> 班田制:(全名為「班田收授制」) 飛鳥淨御原令(天武十年 681 A.D 開始制訂, 持統三年 689 A.D頒佈施行,但有異說)成立時採用的田制, 原則上是模仿中國「均田法」所制訂出來的律令基本田制。 詳細情形就跟moonfly樣說的一樣、男子女子依其身份而定, 可以獲得政府「班給」(原文照引)田地,在這些男女還活著的時候, 他們享有那塊班田的用益權,也可以自由把田地租出去, 但是基本上,班田的所有權仍歸政府所有。 不過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班田制一開始並不是全國性的法律, 而是「一個地方、一個地方慢慢實施、而非全國一起同步施行」的法律, 而且這個法律的一大特徵是「極端的具有社會主義色彩」(瀧川政次郎語), 雖說立意良善,由於人口本身會成長、田地數目卻不會成長, 加上實行上的種種困難,在延喜年以後,班田制這個名詞就從史料裡頭絕跡了, 從開始實行到結束(延喜二年,902 A.D),歷時不到三百年。 但是由於農民的負擔日增,所以許多人乾脆逃離戶籍 要不歸到貴族旗下當奴僕,不然就是出家去投靠免繳稅的僧侶 國家為了農業的收入,只好頒訂「三世一身法」以及日後的「墾田永世私財法」 (簡單來說就是獎勵開墾而有條件的開放土地私有化) 但是這樣更助長了莊園化的情況發生 三世一身法:養老七年四月十七日由太政官向元正天皇奏報。 養老七年(723,但日不詳)明文開始實施的法律,屬於一種獎勵開墾的法律, 內容規定:墾荒的人在三代之間(自己、兒子、孫子或是兒子、孫子、曾孫), 可以擁有那塊土地的收益權(三代過後,土地當然要收歸國有); 不過如果開墾的人利用了既有的水道灌溉措施等去「開墾」(工程較小)的話, 那麼就只有開墾人本人(一身)可以享有土地收益權。 懇田永年私財法: 天平十五年(743)公布實行的法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1.墾田不會充公,容許私人擁有土地 2.墾田的面積必需因應開發者的位階規制 3.如果主人把墾田丟在那裡三年不耕作的話,允許其他人去開墾那塊地 4.國司(地方行政長官)在進行開墾時的細部規制 在天平神護元年(765)曾經有過禁止開墾令, 不過在寶龜三年(772)時,禁止開墾令被撤銷、連2的面積限制條款也被刪掉了。 上面這兩個法是為了補班田制的缺憾而出現的: 班田制的一個大問題就是「隨著人口增長,田地沒有增長,最後田地不夠發」, 而為了要盡可能的開發新田,政府發佈「三世一身法」, 鼓勵人民自己去開墾田地(班田的角色不會那麼重要),並且給予三世一身的優惠; 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後來便衍生出「三代(或一代)的時間界限快到了的時候, 民眾都不去耕田,結果田地再度荒廢、變成荒地」,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後政府逼不得已的頒佈了「墾田永世私財法」, 承認開拓的田地中,有一定比率「永為開墾者家族所有」。 這兩個法律跟土地私有化這個大趨勢有一定關係, 甚至造成了初期莊園(平安時代前期出現的莊園, 這種莊園大概到八世紀末、九世紀初時消失,或者轉化為中世莊園)的發達; 但是真要說造成「大規模土地私有化風潮」的, 大概還是貴族莊園(此指中世莊園)不輸不入權的發達, 這兩個法律加起來的效果還遠不如不輸不入權的威力大...... 在最後一次的班田實施時,人口跟戶籍產生了巨大的誤差 延喜 2 年阿波國田上鄉,五戶435人中只有男子59人 反映出了國家已經無法掌握負擔稅收的成年男子人口 其實大概在攝關政治開始的同時, 政府對人口的掌握能力就已經呈現明顯衰退的現象: 當時模仿唐制租庸調法而來的日式稅法本身不符合時代需求, (在當時田地常常分割得零零散散,結果對一般農夫而言田賦顯得太重, 加上最可怕的「勞役」這關,一般農民家族幾乎負荷不起, 在這種前提之下,很多人寧可把自己的土地獻給貴族、甚或乾脆流亡) 因此土地開始以極快的速度往少數貴族家系手中集中、 而很多無處可去的流浪人(不是「浪人」)也都會到貴族的莊園去當長工求生存, 而且更惡性循環的是:在平安時代,由於貴族孜孜矻矻的撈錢, 結果讓當時的貴族莊園享有一種可怕的特權,亦即「不輸不入」: 莊園本身不需要繳稅給國家、也可以拒絕國家公權力介入莊園事務。 到了最後,基於莊園的「不輸不入權」,官吏不能確知莊園裡頭到底有多少人口、 加上莊園「不輸稅」,整個租庸調法根本推行不下去,戶籍制度自然也都被破壞殆盡。 而到了戰國時代,對戰國大名而言,他們客觀上是沒有那種環境去做人口普查的。 因為在戰國時代,人口的死亡、流動極為激烈, 為了確保穩定的稅收來源,與其用浮動不定的「人」作為徵稅單位, 倒還不如拿絕對不會長腳跑掉的「戶」(房子、田園)作為單位。 所以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戰國時代的官吏對「戶」知之甚詳、 對「人」卻是一問三不知的。 而且在戰國時代,人口流動不是單純的「從A地流動到B地」, 而是「從A大名手下流動到B大名手下」 除非A大名、B大名願意讓他們的戶政機密資料互通有無, 不然這個人必然會成為人口普查時的「黑數」之一。 舉例來說:某A是個甲斐人,問題是他本人卻位在三河、而在駿河曾經有犯罪被逐紀錄 在這種情況下,武田家(甲斐)的官方記錄中, A會被列入「逐電(失蹤、逃亡)人口」; 德川家(三河)的官方記錄中,除非A在三河有一定的工作(如受雇當佃農等), 不然在德川家的官方記錄中,A這個人是完全不存在的; 而在今川家(駿河)的紀錄中,A可能會列入犯罪統計數字、 進而被納入駿河一地的人口總數裡頭(他既然會「犯罪」,你就不能說他不存在), 結果好了,A這個人現在人明明在三河,在人口普查上卻出現了完全不對的結果: A同時「存在」於甲斐、駿河普查出來的人口總數裡頭,反倒不存在於三河。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戰國大名真的進行過人口普查, 這個數字的可信度恐怕也會頗有問題。 另外一個重點是:對戰國大名而言,人口普查主觀上沒有其必要性。 在日本法制史裡頭,跟「人口數量」最扯得上關係的法律當推稅法, 而在戰國時代,雖說大名稅法大概還是有點唐律遺風、秉持「租庸調」的基本精神, (名稱當然不同,不過內容類似) 但是對他們而言,他們的客觀環境讓他們很難做出精確的人口調查、 加上發展這種「以人課稅」所需的精密計算技術本身尚不是那麼發達, 因此原則上,戰國時代各大名的稅法都是以團體本位為主的。 比如說「年貢」這個概念,他們考慮的不是「每個農夫應該上繳收成的百分之幾」, 而是「每塊農地必需上繳收成的百分之幾」; 至於勞役,他們注重的也是「每塊農地必需負責多少勞役」, 而不是「每個耕作的農夫應該負責多少勞役」。 在這種法律仍採「極端團體本位主義」的情況 (非法學用語,僅為說明而創,指除了特殊情況之外, 權利義務的客體都是「團體」,個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個人」的重要性不高、自然更不需要花大錢去做人口普查。 一直到太閣檢地時,才逐漸開始消滅莊園制度中 「一塊土地多人耕作,但由於族繁問題,中央政府只按地課稅」 -- 真田大助幸昌: 「將たる者の腹切りでは佩楯は取らぬ,我は真田左衛門佐のせがれな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1.247 ※ 編輯: moonfly 來自: 218.164.171.247 (10/17 20:21)
dobi:請問 左衛門佐是真田幸村嗎? 推 210.68.248.110 10/18
cym:回樓上的,沒錯... 推140.112.241.115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