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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lectronic 看板 #1QiyPDTW ] 作者: AllaK () 看板: electronic 標題: [連署] 讓外國歌手能多來台演出! 4/30前募資 時間: Thu Mar 22 23:05:47 2018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92551877905021/?ti=cl 詳細內容連結 https://goo.gl/qjGRK1 您知道外國藝術家在臺灣交流活動,無論有無收費或正式活動都有可能 被認定為「工作」而觸法嗎? 2017年七月,與英籍藝術家相識而合作的4個單位/藝術家,紛紛被約談 做筆錄,被控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57條,除了藝術家葉育君, 另一單位也被判處5至7萬不等的罰款。 許多民間的活動,通常是臺灣藝術家在藝術展演活動中與外籍藝術家相 識後一拍即合、臨時決定合作,這些合作通常是藝術家們(與接待者)無 法在入境前事先預期規劃的。 去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於107年2月8日實施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 用法》,外國藝術工作者可不經雇主申請,自己跟勞動部申請許可。曾 經給許多非立案團體一絲希望,但是隨後公告的施行辦法,卻是更高的 申請門檻,不是近乎大師級的藝術家根本不符申請條件。 希望大家幫忙按文章頂的連結募資,讓藝創工會能打行政訴訟解決藝文 交流的法規問題,提升國內國外藝文活動的熱絡交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49.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lectronic/M.1521731149.A.760.html ※ 編輯: AllaK (117.19.49.111), 03/22/2018 23:12:2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llaK (117.19.49.111), 03/22/2018 23:13:15
judas666: For who? 03/26 10:19
louis1580: *For whom ? 04/03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