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家屬1.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
2.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條文的解釋說明,家屬有取得扶養義務權就可排除
但由於你姊姊屬非婚生子女,扶養權的歸屬就有疑慮?
民法我目前找到這兩條有相關
第 1065 條 (認領之效力 (一) 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1.你姊姊本身跟小孩就具備母子的要件,視為婚生子女,無須婚姻跟認領補正
2.由於非婚生子女關係,生父是否認領小孩,共同取得親權或父親獨自取得,有代你釐清
2.第1089條說明
1.如可找到法律另有規定的條文,可排除其他親權,姊姊就可獨自取得親權
2.或者叫生父認領小孩,跟姊姊共同取得親權扶養小孩
3.或者生父不能行使親權,你姊姊就可聲請取得親權
取得親權,扶養義務人就具備
民法討厭之處在於拐彎沫角,還可以從其他法律來推翻事實,擺明玩弄不懂的人
有錯請指正唷= =民法我不太會解釋
※ 引述《lineik (愛好自由)》之銘言:
: 看完了t大的這個案例...首先謝謝原PO t大回答了我許多問題....
: 我覺得我家中有類似的狀況,也想以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
: 但是在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碰壁了...
: 所以還是把我家的狀況PO在這裡,希望能得到一些回答...
: 我家裡狀況是父親67歲,大姐未嫁,但生有一子且有監護權,二姐三姐均已出嫁...
: 我原本認為我未出嫁的大姐可以以第十三條條文的第四款來免予列入我的家屬
: 我就可以以以第十一條的第一款資格來申請...
: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
: 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
: ,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 第十三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 ^^^^^^^^^^^^^^^^^^^
: 經過在區公所兵役課的詢問之後,他們是回答第十三條的第四款...
: 意思是指說要有其他人扶養我大姐,而不是我大姐有扶養小孩...
: 所以我大姐仍然要計入我的家屬---結論-不合資格
: 而原Po t大是以第十一條第三款來申請...
: t大的父親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母親是重大傷病,所以不算),所以t大及他未婚的哥哥
: 就符合該款的規定...
: 我的疑問是在於,t大的姐姐,雖然曾經結婚,但是在離婚之後,原本可以免予計入家屬的資
: 格就要取消了,也就是t大的姐姐仍屬他的家屬.
: 但t大在原文提到,他的姐姐已經取得小孩監護權,戶口遷出,小孩也已經從母姓..
: 很明顯的符合第四項...
: 所以t大指出他的姐姐是因為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資格..以免予計入他的家屬...
: 那.....為何我姐姐不行呢?
: 難道是各地縣市單位處理方式不同嗎?
: 希望版上的高手們能解決一下我的疑問,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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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容易看穿別人的心
自己的愛卻捉摸不定
對愛情的起步仍茫茫無知
到底我是為想愛而愛 還是喜歡而去愛呢
唉..是我的愛情觀迷惑了嗎.....
唉...還是做好自己的小螺絲釘..當個好人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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