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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早,回完文我睡不著了打開電腦來解新合約的狀況。 先交代一下前面用回文答覆的部分: 一般來說原po情況有民法425條第1項,不動產買賣有不破租賃的原則。 也就是說,因為法律規定新房東要承擔原租賃契約所生之義務, 就是說一切收費租期要按原來契約走,不可以調整。 即使只有口頭規定水電費收費分配及數額也是有效的契約內容, 只是如果真的要告不好舉證。 因為租賃關係是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不需要特定的方式,只要口頭達成雙方合意 (雙方都同意這些條件),就可以有效成立租賃契約。 首先,即使沒有跟新房東簽約, 原租賃契約及租賃關係因民法第425條第1項對新房東而有效、存在。 原po的狀況是有簽新契約,但是看文似乎沒有在合約約定水電費的部份, 也沒有其他新的約定,應該可以做兩種解釋: 1.新契約是新的要約承諾,但是與原契約條件不變→房東違反新契約。 2.新契約是承受舊契約的一種告知→房東違返新契約。 狀況1,新契約是新的要約承諾(成立新的契約),但是與原契約條件不變, 新屋主卻擅自增加水電分配,即是違約行為。 違約情形可異議(提出反對)後拒絕履行,也不需要搬走,如果房東一定要你搬走, 你可以對他提出違約金的請求。 一般來說簽租賃約應該都沒有寫房東的違約金 (其實以後去外面租房子大家應該去跟房東談這一條),所以很難請求, 不過,你可以跟他要因為找新房子、搬房子產生一切損害(單據都要留下)。 比方說搬家費、請假的工資、電話費等等。 ^^^^^^^^^^^^^^^^^^^^^^^^^^ ↑ 我在原po回文寫說有什麼時間損失和精神損失請無視Orz 如果新契約有其他新的約定,法定承擔原契約的部分依然要承擔, 唯有新契約變更或新增的約定才有變動。 依原po情況水電部分沒有在新契約中約定,應該既受原來契約的約定。 狀況2,新契約是承受舊契約的一種告知,那按照第425條第1項, 新房東應該繼受前契約的條件繼續租賃關係, 擅自增加水電費分配,新房東違約。違約的請求方式同狀況1。 [實解] 如果原po想繼續住下去,可以採取的措施如下: step1.不要付新契約沒提到當初沒講好而多出來的一切費用。 step2.房東跑來OO,就跟他談,拿法律告訴房東他、違、法, 再繼續堅持就搬家然後告他。 如果原po不想住,就 step1.同上,契約規定以外的錢通通不要付。 step2.告他或是懶得不告他都可以。 step3.如果房東跑來OO,就跟他談,拿法律告訴房東他、違、法,再繼續堅持就告他。 我是怕你們約還沒到期押金會拿不回來。 所以最好不給額外的水費繼續住著繳房租,時間到退租把押金拿回來。 或是繼續住著,同樣不給水費,房東受不了要趕你們走,你們說這是單方面解約唷 而且法律規定要提前一個月解約,你們沒有違約,所以跟房東要押金。 如果房東推託說原屋主沒有給他押金,不管,還是跟他要, 因為租賃契約現在的當事人是你們跟他,不是跟前屋主,他理所當然繼受原契約要還押金 如果不還就是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 至於他跟前屋主的金錢糾紛,請他自己去用不當得利跟前屋主討! [Q&A] Q.如果房東主張他後來才知道你們兩個人一起住怎麼辦? 正解:欸房東,你違反民法帝王條款,誠信原則了耶,你這個騙子! 新房東至少是可得而知有兩個人住一間的情形, 而不得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什麼都不知道)。 房東要主張不知兩人居住也顯然不合理。 1.該房屋目前專門出租,因為有425條的關係, 出租人等及出租條件應為買賣不動產之重要部份,舊房東應會告知房客狀況。 2.若房東未主動告知,買賣不動產牽涉大筆金錢交易,買受人應該會謹慎, 而不可能不去現場查看,這樣新房東顯然「明知或可得而知」房子有兩個人住, 不得主張善意第三人。 如果硬要這樣主張,就是利用法律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概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沒有辦法連結到這樣的結論,其實這個概念是從這裡來的: A買了一塊上面有B蓋房子的土地,跑去跟B說: 欸我不知道原來這上面有房子,我是善意第三人,你的租賃和我的所有權衡量後顯失公平 應該把房子拆了把地還給我用! 法官:最好是!你用低價買了地上權(大多是蓋房子權)租給別人的土地,可能還剩50年約 原地主有生之年難以利用所以低價出售。 然後跑來說你什麼都不知道所以要地上權人拆屋還地有沒有搞錯!你買土地以前都不會去現場看喔,你是姓田名橋嗎? 明明就「明知或可得而知」上面有房子,主張善意第三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啦! (法官啪啪啪啪打臉,好腫XD) 況且!已經收過一次房租了,再主張不知道有兩個人住也、太、扯、了、吧! 目前誠實信用原則被實務大量運用在拆屋還地上唷! 以上,小人不才,第一次回文,如有錯誤,懇請賜教啊啊。 原po快去跟屋主談判啊! ※ 引述《fangwww (smallpig)》之銘言: : 標題似乎是廢話?! : 最近因為房子好挫折QQ : 文長,租房心情抒發… : 這個月因為水費問題和房東槓上了… : 簽約都四個月才槓上, : 原因是這樣﹏ : 我們(我+閃光)住在這裡已經快兩年, : 當初想說雖然是雅房, : 不過房東說是以戶計算, : 為了省錢, : 就住了下來。 : 可是在今年,房東(以下換稱舊房東) : 把房子賣給新房東, : 但他是直到簽約那天 : 才和大家說這件事, : "當天情況" : 打算和舊房東簽約→ : 新房東出現→ : 兩個人一起和我們簽約。 : 問題就在詢問我們下學期 : 住宿人數的是舊房東, : 簽約那天, : 新房東也沒提他的收費方式。 : 現在住了四個月, : 要收第二次水電費了, : 他突然决定要水費要 "全部 " 讓 : 住兩個人的那些戶分, : (目前還有另一戶住兩人) : 水費是能有多貴? : 我們這個月是1100多, : 所以平分約要550, : 公電也是算人頭, : 這個月公電一個人要700, : 我和閃光兩人公私電加水費2700。 : 收水電費那天我不在出去打工, : 隔天早上打電話和新房東問這件事, : 他的回答是 : ”你們兩個人住我沒收你多的錢喔, : 你要是不付水費也是可以, : 那我要多收1000“ : 我:當初簽約沒說要多收 : 他:我不知道,和我簽約只有你閃光, : (原po也是打工不在家中) : 我以為只有一個。 : 說來我還是讓你借住的, : (這句話聽到一整個難過QQ) : 只收你水費已經很好了, : 你還這樣和我爭。 : 而且其實你也沒多付多少, : 算起來每個人付一百多, : 你們也才多付兩百。 : (另一戶被其他戶反映 : 洗衣次數太多,我們減120, : 他們加120) : 講完這通電話,立馬打給舊房東, : 舊房東說他有和新房東提, : 新房東覺得有點不合理, : 不過最後到底新房東怎麼和我們談, : 他也不曉得。 : (其實他應該曉得? : 不過房子都轉手了,也許不能怪他) : ------以上為事情經過------- : 這間設備算不怎麼好, : 網路約8m, 十人分, : 雅房共用浴室廁所, : 沒第四台, : 房間附單人床板(無床墊) : 一個衣櫃,一張辦公桌,一個四隔櫃。 : 如果新房東在四個月前說 : 加人要加錢, : 3700, : 我們大可住套房。 : 明後天要和新房東談~ : 因為他滿生氣, : 講話也不怎麼客氣, : 大概是搬定了。 : 這幾天就瘋狂看房, : 回應到標題所說的, : 我們看的房通常是配雙人床的套房, : 坪數也滿大, : 但,限住一人, : 加人加1000, : 房東給的第一個理由通常是, : "其實你們兩人租,(6000/2=3000) : 還比你們一人租一間便宜" : 不過房間東西也不會多給, : 這個理由又說, : "兩個人用耗損大, : 洗衣機維修我也是要成本" : 當然也有些房東很大方, : 表明住多少人房間住宿品質 : 變差是你自己的事, : 給你多少東西, : 點交時壞了要賠。 : --------------------- : 本來標題打 : 感覺房東總是要多賺一筆 : 想到一些好房東, : 又改了標題~ : 閃光還說 : 討個拍討的還真久真累~QQ -- 就算是死亡,也笑著抵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21.78 ※ 編輯: TzuChungHsia 來自: 114.36.21.78 (11/16 07:20)
fangwww:謝謝你的回文!!我轉寄到信箱備份了! 11/16 13:20
TzuChungHsia:原PO加油,挺你挺你。對了房東趕你們走一樣可以要求 11/16 14:07
TzuChungHsia:損害賠償喲 11/16 14:07